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59號
TYDM,106,訴,259,2018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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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25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萬得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
310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洪萬得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洪萬得蘇佩玉自民國104 年4 月17日起至104 年10月5 日 止具婚姻關係而為夫妻,並共同居住於桃園市○○區○○路 000 號4 樓住處。詎洪萬得竟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而基於詐 欺得利及偽造準私文書後持以行使之犯意,先以不詳方式取 得由蘇佩玉之前配偶日本籍之丹所輝男所申辦交與蘇佩玉持 有使用之日本三井住友銀行(下稱三井住友銀行)卡號0000 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下稱系爭信用卡)之卡號及驗證碼 後,利用以信用卡線上購物付費僅需輸入卡號及卡片驗證碼 之交易方式,接續於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時間,在臺灣地區某 處,利用電子設備連結網際網路後,在其所連結如附表各編 號所示特約商店網站之線上刷卡消費欄位上,輸入系爭信用 卡卡號及驗證碼等表彰為丹所輝男本人消費之電磁紀錄準私 文書而行使之,使三井住友銀行誤信該等交易均係信用卡合 法持卡人本人或經本人授權所為而同意接受刷卡付款,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特約商店因而提供如附表各編號所示金額價值 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38,891 元(起訴書誤載為223,743 元,應予更正)之遊戲儲值點數服務,洪萬得因此獲得無需 支付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生損害於丹所輝男及三井住 友銀行對系爭信用卡帳務管理之正確性。嗣因丹所輝男於收 受信用卡帳單後發現消費金額有異而委由蘇佩玉在台報警處 理,始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丹所輝男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移送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洪萬得所犯本件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被告與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 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



第284 條之1 ,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合先敘明。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中坦承不諱 (見本院訴字卷第27頁反面、第75頁),核與證人蘇佩玉於 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見偵字卷第19至21頁、第67至68頁) ,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系爭信用卡信用卡正反面圖片影本1 份及消費明細5 份、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1月19日 紅陽字第001041119001號函及該函所附交易明細資料各1 份 、IP位置查詢資料11份及被告與蘇佩玉間之臉書通訊對話列 印資料1 份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22頁、第26至43頁、第71 頁反面)。另起訴書雖認被告獲取如附表各編號所列遊戲儲 值點數服務之總價額為223,743 元,惟被告持系爭信用卡於 網路上所刷卡付費如附表各編號所列之金額總數,經計算應 為238,891 元,故起訴書此部分所認,容有誤算,應予更正 。從而,依前揭證人證述及書證等補強證據,已足資擔保被 告所為之任意性自白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 前揭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屬真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 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按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 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 論,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電磁紀錄,係 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 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理之用者而言。又以網路線上刷 卡之方式消費購買遊戲儲值點數商品服務,係以電腦設備 上網輸入信用卡之卡號、有效年月及驗證碼等資訊以製作 網路購物之電磁紀錄,用以表徵填寫人有透過網路購買該 遊戲商品服務及以信用卡支付價款之意思,是故偽造不實 之線上刷卡消費之電磁紀錄,用以表示係持卡人本人網路 線上刷卡消費之意思,自屬刑法第220 條第2 項規定之準 私文書,應以文書論。次按,刑法第339 條第1 、2 項分 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財 物,後者則指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 勞務等財物以外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 字第3534號判決意旨參照)。而網路商店之軟體遊戲商品 服務,並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 路遊戲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
(二)是核被告洪萬得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 220 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2 項之詐欺得利罪。




(三)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之各次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電 磁紀錄之準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 罪。
(四)被告係於密接之時、地,以電子設備上網輸入告訴人所有 之系爭信用卡卡號及驗證碼而偽造不實線上刷卡消費訂單 電磁紀錄之方式,盜刷告訴人系爭信用卡以詐得財產上之 不法利益,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 數舉動之接續施行,是其各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為、詐 欺得利行為,均應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均屬接 續犯。
(五)被告以輸入系爭信用卡卡號及授權驗證碼刷卡消費之一行 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詐欺得利二罪,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 書罪處斷。
(六)被告前於102 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以102 年度桃簡字第43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 科罰金,以1,000 元折算1 日確定,後於102 年9 月2 日 易科罰金執畢,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七)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壯年,竟不思循正 當途徑賺取財物以供己消費,反擅自以上網盜刷告訴人信 用卡之方式獲取價值共238,891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損 害告訴人及三井住友銀行之權益,所為自屬非是,惟念其 犯後已坦認犯行,態度尚可,另其與本院審理中雖已與告 訴人達成調解,惟其僅有履行部分調解條件而尚未全額賠 償告訴人所受損害,暨告訴代理人於本院審理中轉述告訴 人希能對被告從重量刑之意見等一切情狀(見本院訴字卷 第50頁反面、第52頁及其反面、第60頁),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四、不予宣告沒收之說明: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迭於104 年12月30 日、105 年6 月22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 行,其中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 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 ,尚無新舊法比較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 之規定。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宣告



前2 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 、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 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 3 項、第38條之2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係以電子紀錄之方式偽造購買訂單(準私文書),業 如上述,客觀上自無遭偽造之實體文書存在,自無庸諭知 沒收。
(三)另被告以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方式詐得相當於價值共238, 891 元之財產上不法利益,固屬犯罪所得。然其業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並約定應賠償告訴人223,743 元,且已履行給 付其中之15萬元,有調解筆錄及本院審判筆錄各1 份附卷 可憑(見本院訴字卷第52頁及其反面、第60頁),是如被 告能確實履行與告訴人所約定之剩餘調解金額,加計其前 已賠償之15萬元,已足以剝奪其犯罪利得,若被告未能履 行,告訴人亦得前開調解筆錄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對被 告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如此已達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 利得之立法目的,是本件若再就被告扣除其已賠償告訴人 15萬元後所餘之88,891元此部分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 追徵,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3 項之規定 ,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2 項、第210 條、第216 條、第220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2 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書綺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楊石宇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佩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 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 條(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簽帳日期│商店名稱 │簽帳金額 │
│ │ │ │(新臺幣)│
├──┼────┼──────┼─────┤
│ 1 │104/7/16│FACEBOOK │2,383 │
├──┼────┼──────┼─────┤
│ 2 │104/7/16│FACEBOOK │2,383 │
├──┼────┼──────┼─────┤
│ 3 │104/7/16│FACEBOOK │2,383 │
├──┼────┼──────┼─────┤
│ 4 │104/7/16│FACEBOOK │2,380 │
├──┼────┼──────┼─────┤
│ 5 │104/7/17│FACEBOOK │2,198 │
├──┼────┼──────┼─────┤
│ 6 │104/7/17│FACEBOOK │2,384 │
├──┼────┼──────┼─────┤
│ 7 │104/7/17│FACEBOOK │2,384 │
├──┼────┼──────┼─────┤
│ 8 │104/7/17│FACEBOOK │2,384 │
├──┼────┼──────┼─────┤
│ 9 │104/7/17│FACEBOOK │1,570 │
├──┼────┼──────┼─────┤
│ 10 │104/7/17│SUNTECHOLTD │1,000 │
├──┼────┼──────┼─────┤
│ 11 │104/7/17│SUNTECHOLTD │1,000 │
├──┼────┼──────┼─────┤




│ 12 │104/7/17│SUNTECHOLTD │1,000 │
├──┼────┼──────┼─────┤
│ 13 │104/7/17│SUNTECHOLTD │1,000 │
├──┼────┼──────┼─────┤
│ 14 │104/7/17│SUNTECHOLTD │1,000 │
├──┼────┼──────┼─────┤
│ 15 │104/7/17│FACEBOOK │1,162 │
├──┼────┼──────┼─────┤
│ 16 │104/7/17│FACEBOOK │2,383 │
├──┼────┼──────┼─────┤
│ 17 │104/7/17│FACEBOOK │2,383 │
├──┼────┼──────┼─────┤
│ 18 │104/7/17│FACEBOOK │2,383 │
├──┼────┼──────┼─────┤
│ 19 │104/7/17│FACEBOOK │2,383 │
├──┼────┼──────┼─────┤
│ 20 │104/7/18│FACEBOOK │2,386 │
├──┼────┼──────┼─────┤
│ 21 │104/7/18│FACEBOOK │3,137 │
├──┼────┼──────┼─────┤
│ 22 │104/7/18│FACEBOOK │2,386 │
├──┼────┼──────┼─────┤
│ 23 │104/7/18│SUNTECHOLTD │4,059 │
├──┼────┼──────┼─────┤
│ 24 │104/7/19│SUNTECHOLTD │2,000 │
├──┼────┼──────┼─────┤
│ 25 │104/7/20│FACEBOOK │2,386 │
├──┼────┼──────┼─────┤
│ 26 │104/7/20│SUNTECHOLTD │1,000 │
├──┼────┼──────┼─────┤
│ 27 │104/7/20│SUNTECHOLTD │2,000 │
├──┼────┼──────┼─────┤
│ 28 │104/7/20│SUNTECHOLTD │1,000 │
├──┼────┼──────┼─────┤
│ 29 │104/7/21│FACEBOOK │2,397 │
├──┼────┼──────┼─────┤
│ 30 │104/7/21│SUNTECHOLTD │2,000 │
├──┼────┼──────┼─────┤
│ 31 │104/7/21│SUNTECHOLTD │2,000 │
├──┼────┼──────┼─────┤




│ 32 │104/7/21│SUNTECHOLTD │1,000 │
├──┼────┼──────┼─────┤
│ 33 │104/7/21│SUNTECHOLTD │2,000 │
├──┼────┼──────┼─────┤
│ 34 │104/7/21│FACEBOOK │2,397 │
├──┼────┼──────┼─────┤
│ 35 │104/7/23│SUNTECHOLTD │2,000 │
├──┼────┼──────┼─────┤
│ 36 │104/7/24│FACEBOOK │2,210 │
├──┼────┼──────┼─────┤
│ 37 │104/7/24│SUNTECHOLTD │1,000 │
├──┼────┼──────┼─────┤
│ 38 │104/7/24│SUNTECHOLTD │1,000 │
├──┼────┼──────┼─────┤
│ 39 │104/7/25│SUNTECHOLTD │2,000 │
├──┼────┼──────┼─────┤
│ 40 │104/7/26│FACEBOOK │2,228 │
├──┼────┼──────┼─────┤
│ 41 │104/7/26│FACEBOOK │2,228 │
├──┼────┼──────┼─────┤
│ 42 │104/7/26│SUNTECHOLTD │1,000 │
├──┼────┼──────┼─────┤
│ 43 │104/7/27│SUNTECHOLTD │2,000 │
├──┼────┼──────┼─────┤
│ 44 │104/7/28│SUNTECHOLTD │1,000 │
├──┼────┼──────┼─────┤
│ 45 │104/7/28│SUNTECHOLTD │1,000 │
├──┼────┼──────┼─────┤
│ 46 │104/8/6 │SUNTECHOLTD │2,000 │
├──┼────┼──────┼─────┤
│ 47 │104/8/7 │SUNTECHOLTD │2,000 │
├──┼────┼──────┼─────┤
│ 48 │104/8/8 │SUNTECHOLTD │2,000 │
├──┼────┼──────┼─────┤
│ 49 │104/8/9 │SUNTECHOLTD │2,000 │
├──┼────┼──────┼─────┤
│ 50 │104/8/9 │SUNTECHOLTD │2,000 │
├──┼────┼──────┼─────┤
│ 51 │104/8/11│SUNTECHOLTD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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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104/8/16│SUNTECHOLTD │2,000 │
├──┼────┼──────┼─────┤
│ 53 │104/8/16│SUNTECHOLTD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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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104/8/18│FACEBOOK │ 252 │
├──┼────┼──────┼─────┤
│ 55 │104/8/18│FACEBOOK │3,271 │
├──┼────┼──────┼─────┤
│ 56 │104/8/18│FACEBOOK │3,271 │
├──┼────┼──────┼─────┤
│ 57 │104/8/19│FACEBOOK │3,271 │
├──┼────┼──────┼─────┤
│ 58 │104/8/19│FACEBOOK │3,271 │
├──┼────┼──────┼─────┤
│ 59 │104/8/19│FACEBOOK │3,271 │
├──┼────┼──────┼─────┤
│ 60 │104/8/19│FACEBOOK │3,271 │
├──┼────┼──────┼─────┤
│ 61 │104/8/19│FACEBOOK │3,271 │
├──┼────┼──────┼─────┤
│ 62 │104/8/19│FACEBOOK │3,271 │
├──┼────┼──────┼─────┤
│ 63 │104/8/19│FACEBOOK │3,271 │
├──┼────┼──────┼─────┤
│ 64 │104/8/19│FACEBOOK │3,271 │
├──┼────┼──────┼─────┤
│ 65 │104/8/19│FACEBOOK │3,271 │
├──┼────┼──────┼─────┤
│ 66 │104/8/19│FACEBOOK │ 252 │
├──┼────┼──────┼─────┤
│ 67 │104/8/19│FACEBOOK │3,271 │
├──┼────┼──────┼─────┤
│ 68 │104/8/19│FACEBOOK │3,271 │
├──┼────┼──────┼─────┤
│ 69 │104/8/19│FACEBOOK │ 252 │
├──┼────┼──────┼─────┤
│ 70 │104/8/19│FACEBOOK │3,271 │
├──┼────┼──────┼─────┤
│ 71 │104/8/19│SUNTECHOLTD │2,000 │
├──┼────┼──────┼─────┤




│ 72 │104/8/20│FACEBOOK │ 192 │
├──┼────┼──────┼─────┤
│ 73 │104/8/20│SUNTECHOLTD │2,000 │
├──┼────┼──────┼─────┤
│ 74 │104/8/21│FACEBOOK │3,284 │
├──┼────┼──────┼─────┤
│ 75 │104/8/21│SUNTECHOLTD │2,000 │
├──┼────┼──────┼─────┤
│ 76 │104/8/21│SUNTECHOLTD │2,000 │
├──┼────┼──────┼─────┤
│ 77 │104/8/22│FACEBOOK │3,292 │
├──┼────┼──────┼─────┤
│ 78 │104/8/22│FACEBOOK │3,292 │
├──┼────┼──────┼─────┤
│ 79 │104/8/23│FACEBOOK │3,292 │
├──┼────┼──────┼─────┤
│ 80 │104/8/23│FACEBOOK │3,292 │
├──┼────┼──────┼─────┤
│ 81 │104/8/23│FACEBOOK │3,292 │
├──┼────┼──────┼─────┤
│ 82 │104/8/23│FACEBOOK │3,292 │
├──┼────┼──────┼─────┤
│ 83 │104/8/23│FACEBOOK │3,292 │
├──┼────┼──────┼─────┤
│ 84 │104/8/23│FACEBOOK │3,292 │
├──┼────┼──────┼─────┤
│ 85 │104/8/23│FACEBOOK │3,292 │
├──┼────┼──────┼─────┤
│ 86 │104/8/23│SUNTECHOLTD │2,000 │
├──┼────┼──────┼─────┤
│ 87 │104/8/23│SUNTECHOLTD │2,000 │
├──┼────┼──────┼─────┤
│ 88 │104/8/23│SUNTECHOLTD │2,000 │
├──┼────┼──────┼─────┤
│ 89 │104/8/24│FACEBOOK │3,292 │
├──┼────┼──────┼─────┤
│ 90 │104/8/24│FACEBOOK │3,292 │
├──┼────┼──────┼─────┤
│ 91 │104/8/24│FACEBOOK │3,292 │
├──┼────┼──────┼─────┤




│ 92 │104/8/24│FACEBOOK │3,292 │
├──┼────┼──────┼─────┤
│ 93 │104/8/24│FACEBOOK │3,292 │
├──┼────┼──────┼─────┤
│ 94 │104/8/24│FACEBOOK │3,292 │
├──┼────┼──────┼─────┤
│ 95 │104/8/24│FACEBOOK │3,292 │
├──┼────┼──────┼─────┤
│ 96 │104/8/24│FACEBOOK │3,292 │
├──┼────┼──────┼─────┤
│ 97 │104/8/25│FACEBOOK │3,329 │
├──┼────┼──────┼─────┤
│ 98 │104/8/25│FACEBOOK │3,329 │
├──┼────┼──────┼─────┤
│ 99 │104/8/25│FACEBOOK │3,329 │
├──┼────┼──────┼─────┤
│100 │104/8/25│FACEBOOK │3,329 │
├──┴────┴──────┴─────┤
│101 │104/8/25│FACEBOOK │1,6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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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紅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