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6年度,400號
TYDM,106,簡,400,201803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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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簡字第362號
                   106年度簡字第4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永聖
      劉瑞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
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欄「105 年」係誤載,應更正為「106 年」。
理 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 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 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依前揭規定 及解釋意旨,茲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小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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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