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106年度,870號
TYDM,106,桃簡,870,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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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桃簡字第87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昱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
偵字第1724號)及移請併案審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31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廖昱帆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廖昱帆對於某自稱李先生之成年男子,不自行申辦金融 機構帳戶之提款卡,而要求其提供金融機構之提款卡與密碼 ,係擬供為詐欺不法犯罪行為贓款匯入之人頭帳戶有預見, 竟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105 年07月16日18時 許,在臺中市東區臺中路某超商,將其在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蘆洲分行(下稱上海銀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龜山分行(下稱合庫銀行)所開立帳 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下稱台新銀 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各1 枚,連 同該等帳戶提款卡之密碼,一併寄交予該自稱李先生之成年 男子。該自稱李先生之成年男子再將該帳戶之提款卡1 枚與 密碼,提供予下述詐欺正犯,作為詐欺款項匯入、提領之人 頭帳戶。如附表詐欺正犯與詐騙方式欄所示正犯,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或單獨,或彼此基於犯意之聯絡,分別於附 表所示時、地,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向附表所示各被害人 施詐,使各該被害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 時間、地點,分別轉帳匯款如附表所示詐騙金額欄之金額, 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經提領情形詳如附表。如附表所 示各被害人嗣發覺受騙,分別報警循線查獲廖昱帆。案經桃 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另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 分局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請本院併 案審理。
二、被告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訊問時分別坦承其有開立上 開帳戶,並於前開時、地,將上開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以 上開方式寄交與該自稱李先生之成年男子等情。惟被告於警



詢、檢察官訊問、本院訊問時辯稱:其係為辦貸款,而將上 開帳戶提款卡與密碼寄交予該自稱李先生之成年男子云云, 否認有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惟查證人即如附表所載各告訴 人、被害人就其等上開被詐欺情節,已分別於警詢時指述甚 詳,並有合作金庫銀行龜山分行106 年02月07日合金龜山存 字第1060000496號函01份及所附被告於該行帳戶之新開戶建 檔登錄單01份、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01份、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106 年02月08日台新作文字第10603567號函01份及所附 被告於該行帳戶之印鑑資料卡影本01份、客戶基本資料影本 01份、歷史交易明細查詢01份、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蘆洲分行 106 年03月17日上蘆洲字第1060000017號函01份及所附被告 於該行帳戶客戶基本資料01份、交易明細01份、LINE交易對 話內容03份、網頁資料影本02份、永豐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影本01份、郵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3份、台新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1份、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影本03份、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影本02份 、臺外幣交易明細查詢影本02份、交易結果確認資料01份、 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卡ATM 無摺存款交易明細01份可稽。查金 融帳戶之提款卡,其功能並不以提款為限,尚可作為無摺存 款、轉帳之轉出或轉入、查詢餘額、變更密碼等多項功能, 如同時知悉密碼,即可使用提款卡之各項功能,而可作為不 法犯罪所得之人頭帳戶使用。又銀行提款卡設置密碼之目的 ,係避免提款卡如因失竊、遺失或其他原因離本人持有時, 取得提款卡持有之人,若不知密碼,將難以使用該提款卡之 各項功能。故持卡人就提款卡之密碼,應避免讓他人知悉, 始能避免遭他人使用。又申辦貸款,應準備相當之人保、物 保,如申辦信用貸款,則需備妥薪資證明、金融機構交易往 來明細或其他財力、資力證明文件,自行提出申辦或委請認 識或可靠之代辦業者代辦,始能確保其申請條件正當合法, 並迅速順利貸得款項。依被告於警詢所稱:對方表示因為其 沒有薪資證明,要提供提款卡與密碼給對方,用來製作假的 薪資證明等情,其於檢察官訊問時稱:因當時其已將3 個帳 戶之其領出來,所以覺得提供提款卡沒什麼關係。其知悉將 對方取得帳戶提款卡與密碼,他人即得任意使用該帳戶進行 轉帳、存、提款等情,其於本院訊問時所稱:其沒有見過對 方,不知對方年紀與真實姓名,其因信用不良,無法循正常 管道貸款,其沒有薪轉資料,對方應該是要作假資料等語, 參酌被告上開各該帳戶之存提款交易明細所示,被告上開合 作金庫銀行帳戶,於被告寄交提款卡時,僅有存款餘額13元 ,台新銀行帳戶僅有存款餘額24元,上海銀行帳戶僅有餘額



67元等情,可知被告顯然非以向國內合法之金融機構如銀行 、農會、漁會、信用合作社…等,備妥相關之擔保或證明文 件,自行或委請認識或可靠之代辦業者,循正常貸款程序申 辦貸款。且其與自稱李先生之成年男子未曾謀面,互不相識 ,其就對方之真實年籍資料、真實身分,毫無所悉,非屬其 認識或可靠之代辦業者。又被告自陳因信用不良,無法循正 常管道向金融機構貸得款項等情,而被告上開3 帳戶之交易 情形與存款餘額,均不足為其資力之證明,以其當時之信用 、資力,與向銀行貸款條件顯然不符,本即無法向銀行貸款 ,而其該等帳戶於寄出時,僅有上開小額餘額,並不足為其 有固定收入或相當資力之證明,如以之供貸款銀行審核,顯 無法證明其資力與信用。另依其所述:對方表示因為其沒有 薪資證明,須要提供提款卡與密碼給對方,用來製作假的薪 資證明等情,可見其可得而知對方有利用不法途徑獲取不法 款項,要求其交付上開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並非以之為合 法之資力證明,而有以之製做不實存、提紀錄或犯罪不法款 項匯入、提領之用之可能。再佐以被告於檢察官訊問時所述 :其承認犯幫助詐欺罪等情,足認被告對於該自稱李先生之 成年男子,不自行申辦金融帳戶,而要求其交付金融帳戶之 提款卡與提供密碼,係擬供為詐欺等不法犯罪行為贓款匯入 之人頭帳戶之用有預見,其於寄交上開帳戶提款卡前,又將 其上開帳戶內之款項提領至僅餘前揭小額餘額,顯見其對於 寄交其該等帳戶提款卡與提供密碼他人使用,縱發生他人以 之為詐欺犯罪不法款項匯入、提領之人頭帳戶,對其並不會 有任何損失,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寄交上開帳戶之提 款卡與密碼,其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甚明。其前開所辯 係為辦貸款而交付云云,依上開說明,不足為其有利之認定 。事證已經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一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取財意思 ,僅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並提供密碼,供為贓款匯入、提領 之人頭帳戶,係提供詐欺取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為詐欺 取財罪之幫助犯。被害人盧鑫伊、陳又瑄、盧泓佳、楊雅琦 雖分別分次交付財物入被告上開帳戶,均為各該次正犯一詐 欺行為而使各該被害人分次交付財物之結果,各僅論以一詐 欺取財罪。其以一幫助詐欺取財行為,幫助正犯分別詐欺上 開數被害人,而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 。檢察官就告訴人黃雅芬部分雖未起訴,惟該未起訴部分與 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 ,應併予審判。被告於104 年間,因公共危險(酒駕)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2 萬元確定,有期徒 刑部分有部分於104 年08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於表各01份可按。其於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本件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 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為幫助犯,依刑法第 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減輕其刑。其刑有加減,依法先加重後減 輕之。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3 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幫助正 犯施用詐術使各該被害人各將上開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後,正 犯已將詐得款項之大部分提領或轉出,被害人數甚多等犯罪 情節與所生危害程度不輕,犯後曾為前開部分自白,惟尚未 與各被害人和解或賠償各被害人損害,與其智識程度、生活 狀況、有前開前科,素行非佳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被告本 件犯罪並無法證明有所得,而被告所交付之提款卡,雖屬其 所有供犯幫助詐欺罪所用,惟未扣案,是否尚存不明,該帳 戶又已遭通報為警示帳戶凍結,不予宣告沒收。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第三十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 順 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書記官 黃 志 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




附表
┌──┬────┬──────┬─────────┬────────┬─────┐
│編號│被害人/ │時間、地點 │行為正犯與詐騙方式│匯入帳戶與提領情│ 金額 │
│ │告訴人 │ │ │行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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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告訴人 │①於105 年07│①自稱LINE帳號「兔│於105 年07月19日│ 2,090元 │
│ │ 黃筱青 │月間,在網際│兔」賣家之成年人,│某時,由臺北市內│ │
│ │ │網路上刊登。│在網路上虛偽刊登「│湖區某處,以網路│ │
│ │ │②黃筱青於10│兔兔家電」販售日本│轉帳匯款方式,匯│ │
│ │ │5 年07月18日│siroca crossline自│款至廖昱帆上開合│ │
│ │ │22時43分許,│動研磨咖啡機(STC-│作金庫銀行龜山分│ │
│ │ │在臺北市內湖│ 408)送100g咖啡豆│行帳戶。匯入款項│ │
│ │ │區某處見及。│標價NT 2,323元之不│於匯入同日即經正│ │
│ │ │ │實訊息,並提供LINE│犯成員以卡片跨行│ │
│ │ │ │帳號「兔兔」供為聯│提款提領一空。 │ │
│ │ │ │絡下標購買事宜。②│ │ │
│ │ │ │黃筱青見及上開訊息│ │ │
│ │ │ │,以手機通訊軟體LI│ │ │
│ │ │ │NE與對方聯絡,該自│ │ │
│ │ │ │稱LINE帳號「兔兔」│ │ │
│ │ │ │賣家之成年人佯以:│ │ │
│ │ │ │直接在LINE向其購買│ │ │
│ │ │ │可享9 折優惠,而佯│ │ │
│ │ │ │以同意以2090元價格│ │ │
│ │ │ │出售咖啡機予黃筱青│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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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告訴人 │①105 年07月│①自稱LINE帳號「兔│於105 年07月19日│ 5,836元 │
│ │ 林雅靚 │間,在網際網│ 兔」賣家之成年人│11時48分許,在新│ │
│ │ │路上刊登。②│ ,在蝦皮拍賣手機│北市三重區光復路│ │
│ │ │林雅靚於105 │ 軟體APP 上虛偽刊│1 段某便利商店內│ │
│ │ │年07月16日14│ 登「兔兔家電」販│,操作自動櫃員機│ │
│ │ │時25分許,在│ 售GREE(格力)2 │匯款至廖昱帆上開│ │
│ │ │新北某處見及│ -4坪定頻冷氣標價│合庫銀行帳戶內。│ │
│ │ │。 │ NT6 ,485元之不實│匯入款項於匯入同│ │
│ │ │ │ 訊息,且提供LINE│日即經正犯成員以│ │
│ │ │ │ 帳號「兔兔」供為│卡片跨行提款提領│ │
│ │ │ │ 聯絡下標購買事宜│一空。 │ │
│ │ │ │ 。②林雅靚見及該│ │ │
│ │ │ │ 訊息,以手機通訊│ │ │




│ │ │ │ 軟體LINE與對方聯│ │ │
│ │ │ │ 絡,該自稱LINE帳│ │ │
│ │ │ │ 號「兔兔」賣家之│ │ │
│ │ │ │ 人佯以:直接在LI│ │ │
│ │ │ │ NE向其購買可享9 │ │ │
│ │ │ │ 折優惠,而佯以同│ │ │
│ │ │ │ 意以5,836 元價格│ │ │
│ │ │ │ 出售咖啡機予林雅│ │ │
│ │ │ │ 靚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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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告訴人 │①於105 年07│①該自稱LINE帳號tu│於105 年07月19日│ 4,786元 │
│ │ 葉珈言 │月間,在網際│tu821 賣家之人,在│11時52分許,在新│ │
│ │ │網路上刊登。│蝦皮拍賣手機軟體之│北市板橋區國慶郵│ │
│ │ │②葉珈言於10│APP 上虛偽刊登「兔│局轉帳匯款至廖昱│ │
│ │ │5 年07月17日│兔家電」販售小型冷│帆上開合庫銀行帳│ │
│ │ │22時許,在新│凍櫃,且提供LINE帳│戶內。匯入款項於│ │
│ │ │北市板橋區某│號tutu821 供聯絡下│匯入同日即經正犯│ │
│ │ │處見及。 │標事宜。②葉珈言見│成員以卡片跨行提│ │
│ │ │ │及該訊息,上網欲購│款提領一空。 │ │
│ │ │ │買在該網站下單購買│ │ │
│ │ │ │,該自稱LINE帳號tu│ │ │
│ │ │ │tu821 賣家之人佯以│ │ │
│ │ │ │:其係作代購,不能│ │ │
│ │ │ │在網站直接下單,私│ │ │
│ │ │ │下向其下單購買可享│ │ │
│ │ │ │9 折(即4786元)優│ │ │
│ │ │ │惠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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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被害人 │105年7月19日│自稱網路商品Pingo │於105 年07月19日│2萬9,989元│
│ │ 牟中仲 │下午4時22分 │人員之成年女子向牟│17時18分許,在臺│ │
│ │ │許,在臺北市│中仲佯稱:因本公司│北市○○○路0 號│ │
│ │ │西門捷運站3 │人員作業疏失,誤設│臺北市立大學內之│ │
│ │ │號出口處。 │定妳重覆訂購商品1 │郵局,以自動櫃員│ │
│ │ │ │年,是否要取消訂單│機匯款至廖昱帆上│ │
│ │ │ │,我們承認疏失,會│開合庫銀行帳戶內│ │
│ │ │ │以急件通知銀行停止│。匯入款項於匯入│ │
│ │ │ │重覆扣款云云,接續│同日即經正犯成員│ │
│ │ │ │由自稱新光銀行人員│以卡片跨行提款提│ │
│ │ │ │之成年男子打電話向│領一空。 │ │
│ │ │ │牟中仲佯稱:要跟妳│ │ │




│ │ │ │確認是否要取消妳重│ │ │
│ │ │ │覆下的訂單。請妳至│ │ │
│ │ │ │銀行依我指示操作AT│ │ │
│ │ │ │M 做停止下單的確認│ │ │
│ │ │ │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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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被害人 │於105 年07月│自稱多益公司作業人│於105 年07月19日│2萬9,989元│
│ │ 沈育豪 │19日16時29分│員之成年人打意電話│17時27分許,在新│ │
│ │ │許,沈育豪在│向沈育豪佯稱:因本│北市板橋區中山路│ │
│ │ │新北市板橋區│公司人員作業疏失,│2 段422-13號板橋│ │
│ │ │住處接獲電話│造成你多報名3 次,│光復郵局自動櫃員│ │
│ │ │ │需要取消訂購,我們│機操作,而匯款至│ │
│ │ │ │會發函請郵局幫你取│廖昱帆上開合庫銀│ │
│ │ │ │消云云,約27分鐘後│行帳戶內。此筆款│ │
│ │ │ │,接續由自稱郵局客│項與附表編號13所│ │
│ │ │ │服人員之成年人,打│款項均匯入後,於│ │
│ │ │ │電話向沈育豪佯稱:│匯入同日,經正犯│ │
│ │ │ │需要確認是你本人才│成員以卡片跨行提│ │
│ │ │ │可作取消的動作,請│款、轉帳提領、轉│ │
│ │ │ │至自動櫃員機依我指│出計49,000元(不│ │
│ │ │ │示操作。 │含跨行提款、轉帳│ │
│ │ │ │ │手續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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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告訴人 │於105 年07月│自稱多益公司英檢承│於105 年07月19日│2萬9,985元│
│ │盧鑫伊 │19日16時44分│辦人員之成年人打電│17時46分許,在臺│ │
│ │ │許,盧鑫伊在│話向盧鑫伊佯稱:你│北市南港區研究院│ │
│ │ │臺北市南港區│報名多益英檢,因官│路2 段96號之統一│ │
│ │ │某處接獲電話│網出了問題,導致你│便利商店內,中國│ │
│ │ │ │報名時繳費出了問題│信託商業銀行自動│ │
│ │ │ │,需要7 日內終止此│櫃員機,匯款至廖│ │
│ │ │ │費用云云,接續由自│昱帆上開上海銀行│ │
│ │ │ │稱郵局人員之成年人│帳戶內。匯入款項│ │
│ │ │ │打電話向盧鑫伊佯稱│於匯入同日即經正│ │
│ │ │ │:請你至自動櫃員機│犯成員以卡片跨行│ │
│ │ │ │依我指示操作云云。│提款提領一空。 │ │
│ │ │ │ ├────────┼─────┤
│ │ │ │ │於105 年07月19日│2 萬0,985 │
│ │ │ │ │17時54分許,在臺│元 │
│ │ │ │ │北市南港區研究院│ │
│ │ │ │ │路2段70巷1號全家│ │




│ │ │ │ │便利商店內,操作│ │
│ │ │ │ │臺新銀行自動櫃員│ │
│ │ │ │ │機,匯款至廖昱帆│ │
│ │ │ │ │上開上海銀行帳戶│ │
│ │ │ │ │內。匯入款項於匯│ │
│ │ │ │ │入同日即經正犯成│ │
│ │ │ │ │員以卡片跨行提款│ │
│ │ │ │ │提領一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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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告訴人 │於105 年07月│自稱雷諾瓦拼圖網站│於105 年07月19日│2萬9,989元│
│ │ 陳又瑄 │19日17時許,│會計部人員之成年人│18間02分許,在新│ │
│ │ │陳又瑄在新竹│打電話向陳又瑄佯稱│竹縣竹東鎮某處,│ │
│ │ │縣竹東鎮某處│:妳先前購物,金額│由網路銀行操作轉│ │
│ │ │接獲電話 │及程序上有疏失,須│帳匯款至上開廖昱│ │
│ │ │ │完成相關程序來取消│帆台新銀行帳戶內│ │
│ │ │ │,會請銀行客服人員│。匯入款項於匯入│ │
│ │ │ │與妳聯繫云云,接續│同日即經正犯成員│ │
│ │ │ │由自稱玉山銀行客服│以卡片提款提領一│ │
│ │ │ │人員之成年人打電話│空。 │ │
│ │ │ │向陳又瑄佯稱:請妳├────────┼─────┤
│ │ │ │利用網路銀行依我指│於105 年07月19日│1萬9,989元│
│ │ │ │示操作云云。 │18時14分許,在同│ │
│ │ │ │ │址由網路銀行操作│ │
│ │ │ │ │轉帳匯款至廖昱帆│ │
│ │ │ │ │上開台新銀行帳戶│ │
│ │ │ │ │內。匯入款項於匯│ │
│ │ │ │ │入同日即經正犯成│ │
│ │ │ │ │員以卡片提款提領│ │
│ │ │ │ │一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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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告訴人 │105 年07月19│某不詳真實姓名成年│於105 年7 月19日│2萬9,985元│
│ │盧泓佳 │日17時08分許│人打電話向盧泓佳佯│18時19分許,在某│ │
│ │ │,盧泓佳在臺│稱:你托福考試重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 │北市中山區某│報名,是否要取消重│自動櫃員機匯款至│ │
│ │ │處接獲電話 │複報名退費云云,接│廖昱帆上開台新銀│ │
│ │ │ │續由自稱中國信託商│行帳戶內。匯入款│ │
│ │ │ │業銀行人員之成年人│項匯入同日即經正│ │
│ │ │ │打電話向盧泓佳佯稱│犯成員以卡片提款│ │
│ │ │ │:今日是扣款日,須│提領一空。 │ │
│ │ │ │在今日24時前取消報├────────┼─────┤




│ │ │ │名,請至自動櫃員機│於105 年07月19日│1 萬0,123 │
│ │ │ │依我指示操作云云。│18時24分許,在某│元 │
│ │ │ │ │作中國信託銀行自│ │
│ │ │ │ │動櫃員機匯款至廖│ │
│ │ │ │ │昱帆上開台新銀行│ │
│ │ │ │ │帳戶內。匯入款項│ │
│ │ │ │ │於匯入同日即經正│ │
│ │ │ │ │犯成員以卡片提款│ │
│ │ │ │ │提領一空。 │ │
├──┼────┼──────┼─────────┼────────┼─────┤
│ 9 │告訴人 │於105 年07月│自稱86小舖網路購物│於105 年07月19日│2萬9,987元│
│ │楊雅琦 │19日17時22分│平台之客服人員,打│18時23分許,在臺│ │
│ │ │許,楊雅琦在│電話向楊雅琦佯稱:│北市中正區仁愛路│ │
│ │ │臺北市中正區│因本公司作業人員疏│2 段99號臺灣銀行│ │
│ │ │某處接獲電話│失,導致付款方式錯│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誤,妳將被連續扣繳│至廖昱帆上開台新│ │
│ │ │ │12個月,要協助妳取│銀行帳戶內。匯入│ │
│ │ │ │消訂單,並通知銀行│款項於匯入同日即│ │
│ │ │ │處理云云,接續由自│經正犯成員以卡片│ │
│ │ │ │稱花旗銀行客服人員│跨行提款提領一空│ │
│ │ │ │之成年人打電話向楊│。 │ │
│ │ │ │雅琦佯稱:請依我指├────────┼─────┤
│ │ │ │示至自動櫃員機操作│於105 年07月19日│0 (此筆經│ │ │ │ │云云。 │19時08分許,在臺│以跨行轉帳│
│ │ │ │ │北市大安區信義路│存入帳戶有│
│ │ │ │ │3 段7 號第一銀行│問題未交易│
│ │ │ │ │自動櫃員機操作匯│完成) │
│ │ │ │ │款金額3 萬元惟此│ │
│ │ │ │ │筆未完成轉帳。 │ │
├──┼────┼──────┼─────────┼────────┼─────┤
│ 10 │ 告訴人 │①於105 年07│自稱LINE網路賣家帳│於105 年07月19日│ 1萬元 │
│ │ 鍾展揚 │月間刊登。 │號JOYY22賣家之成年│17時57分許,在高│ │
│ │ │②於105 年07│人,在網站上虛偽刊│雄市某處,以手機│ │
│ │ │月19日19時57│登販售平板電腦,並│內之永豐銀行APP │ │
│ │ │分許,鍾展揚│提供LINE帳號joyy22│軟體,匯款至廖昱│ │
│ │ │在高雄市某處│供聯絡下標購買事宜│帆上開上海銀行帳│ │
│ │ │以LINE聯絡 │。鍾展揚以LINE與之│戶內。匯入款項於│ │
│ │ │ │洽購,自稱LINE網路│匯入同日即經正犯│ │
│ │ │ │賣家之成年人佯以同│成員以卡片跨行提│ │
│ │ │ │意以1 萬元價格出售│款提領一空。 │ │




│ │ │ │平板電腦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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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告訴人 │於105 年07月│自稱多益英文網站人│於105 年07月19日│2萬9,987元│
│ │ 李純瑤 │19日18時許,│員之成年人打電話向│某時,在臺北市某│ │
│ │ │李純瑤在臺北│李純瑤佯稱:因本公│銀行自動櫃員機操│ │
│ │ │市某處接獲電│司工作人員作業疏失│作轉帳匯款至廖昱│ │
│ │ │話 │,誤設定為分期約定│帆上開台新新銀行│ │
│ │ │ │轉帳,妳將會被連續│帳戶內。匯入款項│ │
│ │ │ │扣款,要協助妳取消│於匯入同日即經正│ │
│ │ │ │設定,會請合作金庫│犯成員以卡片提款│ │
│ │ │ │人員處理云云,接續│提領一空。 │ │
│ │ │ │由自稱合作金庫人員│ │ │
│ │ │ │之成年人打電話向李│ │ │
│ │ │ │純瑤佯稱:請妳依我│ │ │
│ │ │ │指示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取消分期約定轉帳│ │ │
│ │ │ │設定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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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 告訴人 │①於105 年07│自稱網路賣家在露天│於105 年07月20日│1 萬元 │
│ │ 周弘恩 │月間某日在露│拍賣網站上虛偽刊登│14時01分許,在臺│ │
│ │ │天拍賣網站刊│販售無線自拍神器,│北市北投區某處以│ │
│ │ │登。②周弘恩│價格10000 元之不實│網路轉帳匯款至廖│ │
│ │ │於105 年07月│訊息,並提供LINE帳│昱帆上開合庫銀行│ │
│ │ │20日13時許,│號fu882 姓名花花如│帳戶內。匯入款項│ │
│ │ │在台北市北投│茵供聯絡下標事宜。│於匯入同日即經正│ │
│ │ │區某處上網見│周弘恩上網詢問,並│犯成員以卡片跨行│ │
│ │ │及。 │以LINE與對方聯繫,│提款提領一空。 │ │
│ │ │ │對方佯以同意以1 萬│ │ │
│ │ │ │元出售無線自拍神器│ │ │
│ │ │ │予周弘恩云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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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告訴人 │於105 年07月│自稱ALLYOUNG購物網│於105 年07月19日│4萬9,123元│
│ │ 黃雅芬 │18日16時32分│站人員之成年人打電│17時27分許,在臺│ │
│ │ │許,黃雅芬在│話向黃雅芬佯稱:妳│北市某公司在某網│ │
│ │ │臺南市某處接│之前網購消費1 筆2,│路銀行依對方指示│ │
│ │ │獲電話 │034 元,因本公司出│操作,匯款至廖昱│ │
│ │ │ │貨問題,將妳的單子│帆上開合作金庫銀│ │
│ │ │ │誤設定為會員制之會│行帳戶內。此筆款│ │
│ │ │ │員,需要按月消費1 │項與附表編號5 款│ │
│ │ │ │年才能解除,會請新│項均匯入後,於匯│ │




│ │ │ │光銀行人員協助妳辦│入同日,即經正犯│ │
│ │ │ │理解除云云,接續由│成員以卡片跨行提│ │
│ │ │ │自稱新光銀行客服人│款、轉帳提領、轉│ │
│ │ │ │員之成年人打電話向│出計49,000元(不│ │
│ │ │ │黃雅芬佯稱:請妳至│含跨行提款、轉帳│ │
│ │ │ │自動櫃員機依我指示│手續費)。 │ │
│ │ │ │操作辦理解除云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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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