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6年度,7號
TYDM,106,智易,7,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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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智易字第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世翔
選任辯護人 陳偉芳律師
      王一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
字第34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江世翔與「我要結婚了婚禮工作室 」之業務經理湯俊發為朋友關係,明知湯俊發所拍攝且享有 著作財產權之跑車照片6 張攝影著作,僅係提供予江世翔作 為推廣「我要結婚了婚禮工作室」業務之用,未經湯俊發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詎其竟基於擅自以 重製及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接續於民國10 4 年6 月27日、同年7 月11日、同年7 月28日、同年8 月2 日、同年9 月8 日,在不詳地點,利用電腦設備連接網際網 路,以「green54088」帳號登入FACEBOOK(下稱臉書)網站 ,並張貼上開攝影著作至其所經營之「閃亮超跑禮車出租」 粉絲團網頁,以此方式重製並公開傳輸上開攝影著作,並侵 害湯俊發之著作財產權。嗣經湯俊發於104 年9 月間發現上 開臉書粉絲團網頁刊登有前揭攝影著作,循線查知上情。案 經湯俊發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報請臺灣桃園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因認被告犯著作權法第 91條第1 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及同法第92 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惟查 此項罪名,依同法第一百條本文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 告已與告訴人湯俊發達成民事和解,並據告訴人湯俊發於本 院審理中,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狀1 紙附卷可稽 ,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忠順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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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