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易字,106年度,2855號
TYDM,106,審易,2855,2018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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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85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怡伶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第13716 號、第1425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被告劉怡伶被訴部分,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劉怡伶均明知金融帳戶係個人信用之重 要表徵,可預見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幫助他 人從事詐欺取財行為而用以處理犯罪所得,使警方追查無門 ,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未必故意,於民國 106 年3 月27日,透過黑貓宅急便快遞寄送方式,將其所申 請之臺灣土地銀行蘆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 、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詐欺集團所屬之某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金融帳戶後,即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06 年 3 月28日,由該集團某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騙取 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劉書妤匯款至劉怡伶上述之帳戶,詐得 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得手。嗣告訴人發覺被騙而報警究辦,始 循線悉上情。因認被告劉怡伶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 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下稱「本案」)。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規 定,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係以同一案件 ,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 既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 判,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如連續犯、 牽連犯、想像競合犯),其一部事實已經判決確定者,對於 構成一罪之其他部分,亦均應適用,此種事實係因審判不可 分之關係在審理事實法院,就全部犯罪事實,依刑事訴訟法 第267 條規定,本應予以審判,故其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應 及於全部之犯罪事實(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2578號判例、 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劉怡伶前因涉嫌於106 年3 月27日,將自己所有之臺 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 )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利用黑貓宅急便,寄送至嘉義 市○區○○路000 巷00號予昌盛資產有限公司收執,而容 任該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不法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



前開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6 年3 月28日19時6 分許,假冒網路花店店家及花旗銀行專員致 電廖明珠,向廖明珠佯稱先前訂單誤植為12筆,須操作提 款機取消帳單云云,使廖明珠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日19 時47分許、19時49分許,以自動櫃員機轉帳17994 元、50 45元至劉怡伶上開土地銀行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被 告前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於106 年9 月29日以106 年度偵緝字第2565號、第 256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6 年11月7 日經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以106 年度簡字第6324號判處拘役40日(下稱 「前案」),且該案業已於106 年12月14日裁判確定等情 ,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6 年度偵緝字第256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6324號判決、臺灣高等法 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各1 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審易卷 第9 至11頁、第16至17頁、第64至65頁)。(二)經查,被告劉怡伶於「前案」所交付之帳戶與「本案」所 交付之土地銀行帳戶帳號相同,顯見被告係僅為一次交付 前述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之一個幫助行為,因而衍生「前案 」及「本案」之不同被害人遭詐騙之結果,核屬一行為觸 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當具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為同一 案件,職是,「本案」即應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 所及,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 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審查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怡華
法 官 呂曾達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宛軒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附表:
┌───┬─────┬────────┬──────┬────┬─────┐
│告訴人│遭詐騙時間│施用詐術 │匯款時間、地│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




│ │(民國) │ │點 │(新臺幣│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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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書妤│106年3月28│佯稱告訴人劉書妤│106 年3 月28│1 萬5985│被告劉怡伶
│ │日晚間6時 │先前網路購物因內│日晚間7 時5 │元 │土地銀行蘆│
│ │許 │部人員作業疏失,│3 分許 │ │洲分行帳號│
│ │ │遭設定為批發商,│ │ │0000000000│
│ │ │為解除按月扣款,│ │ │81號帳戶 │
│ │ │需至自動櫃員機操│ │ │ │
│ │ │作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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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昌盛資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