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交易字第98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婭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調偵字第
1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婭妤於民國105 年10月30日凌晨 0 時5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 市觀音區福山路2 段由西往東,行經福山路2 段與廣福里5 鄰產業道路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當時天候 晴、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 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行車,適 許玟靜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福山路2 段 同向行駛在前方欲左轉,王婭妤遂自後方追撞,致許玟靜人 車倒地,受有左側腕骨骨裂、右側肩膀挫傷、右側手肘擦傷 、左側腕部挫傷、左側大腿擦傷、左側膝部擦傷等傷害。因 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書認被告 係涉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 7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許玟靜於107 年3 月27日 具狀撤回告訴一節,有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本院辦 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 ,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呂曾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涵妤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