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交簡附民字,106年度,83號
TYDM,106,壢交簡附民,83,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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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83號
原 告 詹彩雲
被 告 谷宥鈞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 年度壢交簡字第123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曉微
                  法 官 顏嘉漢
                  法 官 張瑾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世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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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