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1年度,40號
TYDM,101,重訴,40,20180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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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4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文華
選任辯護人 吳典哲律師
被   告 潘裕興
      周生合
      謝祥義
      張嘉文
      邱偉晉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
第1491號、101 年度偵字第1695號、101 年度少連偵字第74號)
,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六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蕭文華潘裕興周生合謝祥義張嘉文邱偉晉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犯罪事實六)略以:被告張嘉文(綽號大本)因 不滿被害人李春景拖欠其母蘇恩慧之款項,乃央求被告蕭文 華代為出面催討。被告蕭文華即夥同其「天道盟同心會」幫 眾即被告張嘉文周生合潘裕興謝祥義邱偉晉等人一 同前往。俟於民國100 年10月20日晚間8 時許,被告蕭文華 攜帶已裝填金屬彈丸之具殺傷力空氣手槍1 支(槍枝管制編 號桃鑑0000000000,被告蕭文華所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罪嫌,另行審理中)及刀械、棍棒等武器,與被告張嘉文周生合潘裕興謝祥義邱偉晉偕同蘇恩慧夫妻至桃園縣 楊梅市(現改制為桃園市楊梅區)秀才窩8 之5 號被害人住 處催討債務,渠等抵達被害人住處外後,適被害人不在屋內 ,被害人之子朱家豪乃出面攔阻,引發被告蕭文華等人不滿 ,被告蕭文華竟持前開空氣手槍對空及房屋大門各射擊1 發 示威(毀損部分未據告訴)。嗣於同日晚間9 時30分許,被 害人自外返回,被告蕭文華潘裕興周生合謝祥義、張 嘉文、邱偉晉等人分持空氣手槍及刀械、棍棒,在住處外圍 向被害人叫囂,以此強暴手段脅迫被害人須立即交出現金以 清償債務,迫使被害人允諾讓蘇恩慧夫妻進入屋內商談雙方 債務,並出具借據、本票保證償還,被告蕭文華等人始行離 去。因認被告蕭文華潘裕興周生合謝祥義張嘉文邱偉晉共同涉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嫌。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無 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155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 ,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 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 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 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 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 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 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 ,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 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即無從為 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 86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被害人或告訴人乃被告以外之人 ,本質上屬於證人,然被害人或告訴人與一般證人不同,其 與被告常處於相反之立場,其陳述之目的,在使被告受刑事 訴追處罰,證明力自較一般無利害關係之證人陳述薄弱。故 被害人或告訴人縱立於證人地位而為指證及陳述,且其指證 、陳述無瑕疵,亦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 其他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亦即仍須有補強證據以擔 保其指證、陳述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不致有所懷疑者 ,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34 7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蕭文華潘裕興周生合謝祥義張嘉文邱偉晉涉犯強制罪嫌,無非係以:㈠被告等6 人於警詢及 偵查中不利於己之供述;㈡被害人李春景及證人朱家傑於警 詢之證述;㈢借據影本1 份;㈣被告蕭文華潘裕興、周生 合持用行動電話之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等為其論據。四、訊據被告蕭文華潘裕興周生合謝祥義張嘉文、邱偉 晉均堅決否認有何妨害自由犯行,被告蕭文華辯稱:我們當 日有到被害人李春景住處,但沒有進去,而且我們沒有攜帶 任何武器,也沒有持槍對空及房屋大門射擊,我們並沒有強 迫被害人簽本票或借據,都是由被害人與蘇恩慧自己協調等 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蕭文華辯護稱:雖被告蕭文華曾在警詢 及準備程序自白本件犯行,然證人李春景依法傳喚未到庭具 結作證,且證人梁家維朱家傑朱家豪等證人均證稱沒有 看到空氣槍,是被告蕭文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之唯一證據 等語;被告潘裕興辯稱:當時被害人兒子朱家傑蘇恩慧錢 ,我們想說蘇恩慧是被告周生合朋友的媽媽,被告周生合蘇恩慧朱家傑惡言相向,且梁家維謊稱自己是刑警,並受 朱家傑委託商討這件事,我們就陪蘇恩慧去找梁家維,因為 梁家維蘇恩慧,我們才會跟梁家維發生衝突及吵架,後來



過了幾分鐘後,被害人就回來,蘇恩慧就跟被害人去談債務 問題等語;被告周生合辯稱:當日我們有到場,但沒有進入 被害人家裡,由蘇恩慧與被害人講債務的事,我們沒有逼被 害人還錢等語;被告謝祥義辯稱:當日我到梁家維家附近, 因為梁家維家那邊聲音很大聲,我就進去看,看到有人在起 衝突,場面很混亂,我有看到一個老人家下跪,老人家叫我 去阻止他們不要打架,後來我們在被害人家外面附近喝飲料 、聊天等語;被告張嘉文辯稱:當時「偉哥」(指梁家維) 要我媽媽(即蘇恩慧)過去,所以我找被告周生合一起過去 找「偉哥」,後來被害人下班回家,被害人就找我媽媽進去 講借錢的事,我們沒有持棍棒到被害人家等語;被告邱偉晉 辯稱:當時我是接到被告潘裕興電話,他要我過去載他回家 ,我什麼都不知道等語。經查:
㈠證人即被害人之子朱家傑於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我找我母 親(即被害人)說要賠償被告張嘉文錢,我母親說沒有錢, 晚上回來再講,我就跟被告張嘉文說等我母親回來再談,之 後我就打電話給梁家維講這件事,我說我欠被告張嘉文錢, 能不能慢一點給,梁家維當時有喝酒,他叫我晚上再講等語 (見本院卷四第273 頁反面至274 頁);證人梁家維於本院 審理中證稱:「(你家離朱家傑的家有多遠?)走路五分鐘 就到了;(提示本院卷一第321 頁,對於被告潘裕興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陳稱『我們那天有去,但不是去被害人家,我是 去被害人家附近,是梁家維的家』,對於潘裕興所述,有何 意見?)沒有意見,被告潘裕興所述實在;(對於被告潘裕 興於上開準備程序時,又陳稱『我沒有去敲被害人家的門, 我們都是在梁家維家,那時是我跟梁家維有吵架,因為梁家 維謊稱自己是刑警,梁家維是受朱家傑之託,商討這件事』 ,對於潘裕興所述有何意見?)我沒有說我是刑警,我是說 朱家傑欠錢的事情,那時候是我跟潘裕興有起了一些口角, 但當時朱家傑是不在場,就只有我跟潘裕興那幾個人,但總 共幾個人我也記不得了;(對於被告潘裕興於上開準備程序 時又陳稱『我們還沒有到梁家維家時,蘇恩慧夫妻跟他兒子 大本去梁家維家,梁家維當時不知道他們聊了什麼,他很氣 憤,他罵蘇恩慧,甚至想要動手,我們聽到很大聲,我們全 部跑到梁家維的家,看是什麼回事,我們才會跟他起了衝突 吵架』,對於潘裕興所述有何意見?)沒有意見,過程對; (你剛剛說你有跟潘裕興他們談到朱家傑欠錢的事情,你怎 麼會知道朱家傑有債務的事情?)朱家傑有跟我說;(朱家 傑跟你講的時候,是在100 年10月20日案發當天嗎?)對。 」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69 頁反面至271 頁);輔佐人即被



張嘉文之母蘇恩慧於本院審理時陳稱:被害人之前有叫其 鄰居「偉哥」(即梁家維)來砸我們的店,「偉哥」叫我們 去他家談判,並說誰說欠錢要還的,所以我們才會去「偉哥 」家談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8頁反面、第30頁反面),足見 證人梁家維因向蘇恩慧表示欲處理被害人之債務,蘇恩慧與 被告蕭文華潘裕興周生合謝祥義張嘉文邱偉晉等 人於100 年10月20日晚間9 時30分先至居住於被害人住處旁 之證人梁家維住處,欲與證人梁家維處理被害人與蘇恩慧間 債務,並因而與證人梁家維發生衝突。
㈡證人即被告潘裕興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張嘉文之媽媽即蘇恩 慧要去要一筆修車費,因為對方惡性不還,蘇恩慧怕有事, 所以被告張嘉文就找我、被告周生合蕭文華等人一起去, 被告張嘉文跟他爸爸及蘇恩慧在對方家門外馬路要錢,我們 在離對方家1 百公尺以外的地方,就聽到被告張嘉文說欠債 的要動手打他媽媽,我及被告蕭文華周生合等人一聽到就 衝過去,我們過去之後問他們為何要動手打人,對方年輕人 就回說那又怎麼樣,我有拿鋁棒,被告蕭文華拿空氣槍朝著 門射擊2 發,我有拿鋁棒對鐵門敲兩下,示意要對方好好講 ,後來對方他媽媽就說好,就把棒子、武器收起來,之後講 完就回家了等語(見偵1491號卷二第342 頁),復於本院審 理中證稱:我在警察及檢察官那所講的事跟另外一件混合在 一起,當時我們還沒有到被害人家之前,我們是去被害人隔 壁之梁家維的家,因為梁家維蘇恩慧要債的話,梁家維就 要對被告張嘉文他們家怎麼樣,因為梁家維出面要處理被害 人債務,被告周生合找我們去保護蘇恩慧,我們就去找梁家 維,我有拿鋁棒敲梁家維家的鐵門,被告蕭文華有拿空氣槍 射擊2 槍,這些都是去找梁家維發生的事,與梁家維爭執完 後,梁家維說不想管這件事,我們就到被害人住處外面,當 時朱家傑也在外面跟我們聊天,要等被害人回來,被害人回 來後,由蘇恩慧與被害人自己去處理等語(見本院卷十第76 至77頁);證人即被告周生合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張嘉 文的媽媽(即蘇恩慧)跟被害人有債務問題,因為對方的人 即梁家維用言語威脅蘇恩慧蘇恩慧怕對方找黑道,所以請 我找人幫忙保護他們,所以我們先去梁家維家,之後再去找 被害人等語(見本院卷十第78頁反面至80頁);證人即被告 謝祥義於偵查中證稱:當時被告張嘉文說對方欠錢,且很囂 張,我就去幫忙,只知道有一堆人,被告蕭文華有衝過去, 我也跟著跑進去看(指梁家維住處),看到被害人的鄰居出 來,看到一位媽媽跪在地板上,那位媽媽說不要打,我扶那 位媽媽起來時,聽到槍聲,那位媽媽的女兒有哀嚎一聲,我



跑去問她有沒有事,她說沒事,後來被害人回來,被害人就 跟被告張嘉文的父母談債務,我們在旁休息喝飲料等語(見 偵1491號卷三第162 至163 頁);證人即被告蕭文華於偵查 中證稱:當時被告張嘉文朱家傑的媽媽(即被害人)欠他 錢,希望我們可以幫他去討錢,我們過去時被害人及朱家傑 都不在家,我們在車上等,因被告張嘉文說他媽媽(即蘇恩 慧)被人家打,我才拿空氣槍對空打,不小心打到被害人鄰 居,我有向鄰居道歉並表示要賠醫藥費,鄰居說只有輕傷沒 事,後來被害人回來,就由被害人跟蘇恩慧自己講等語(見 偵1491號卷五第135 頁),及參以被告蕭文華持用之000000 0000號行動電話如附件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完整通訊譯文 見偵1491號卷二第207 至218 頁),核與上開證人即被告蕭 文華、潘裕興周生合謝祥義之證述相符,足見被告蕭文 華持空氣手槍朝天空、房屋大門射擊,及被告潘裕興持棍棒 之地點,顯係在證人梁家維住處,且當時被害人尚未返家, 被害人對被告蕭文華等人持槍枝、棍棒在證人梁家維住處之 上開所為,並未當場見聞。
㈢證人即被害人李春景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復拘提無著,而 其於偵查中證稱:蘇恩慧跟我本來是朋友,她之前有叫我去 她店裡談,我跟她說我沒有錢,我是單親沒有辦法還,當日 被告張嘉文跟他爸媽一群人圍著我兒子朱家傑蘇恩慧對我 說你終於回來了,問我要怎麼解決2 萬8 的事情,我怕孩子 出事只好簽本票,我沒有報警,是蘇恩慧報警的等語(見偵 1491號卷四第149 至150 頁),且證人朱家傑於本院審理中 證稱:當時我沒有看到對方有攜帶槍枝及棍棒,也沒有聽到 槍聲,因為感覺他們很兇,害怕被打,我就躲在房間裡,由 蘇恩慧與我媽媽在外面協調,後來他們就離開了等語(見本 院卷四第274 頁至275 頁),證人即被害人之子朱家豪於本 院審理中證稱:當時我沒有看到有人帶槍,也沒有聽到槍聲 等語(見本院卷四第276 頁反面),難認被告蕭文華、潘裕 興、周生合謝祥義張嘉文邱偉晉等人有攜帶槍枝及棍 棒至被害人住處外圍叫囂,強暴脅迫被害人簽立借據及本票 ,是被告6 人上開所辯該借據及本票係被害人與蘇恩慧協商 而簽立,與渠等在證人梁家維住處所為無關等情,非無可採 。
㈣綜上所述,被害人並未親眼見聞被告6 人持槍枝、棍棒在梁 家維住處前射擊及敲打乙情,且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6 人 以持槍枝及刀械、棍棒在被害人住處外圍叫囂等方式,強暴 、脅迫被害人簽立借據、本票,況且本案案發當時係由蘇恩 慧報警處理,業經被害人證述在卷,已如前所述,是倘若蘇



恩慧找被告6 人以強暴脅迫之手段向被害人討債,蘇恩慧豈 會主動報警處理,難認被告6 人涉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妨害 自由犯行。
五、綜上所述,公訴意旨所指事證及其指出之證明方法,經本院 逐一剖析,反覆參酌,仍不能使本院產生無合理懷疑而認定 被告6 人有罪之心證。揆諸首揭說明,因不能證明被告6 人 犯罪,自應諭知被告6 人無罪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黃錦秋偵查起訴,由檢察官楊石宇到庭執行公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曹馨方
法 官 高羽慧
法 官 紀榮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俐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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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時間 │監聽電話A │ │通聯電話B │ 通聯內容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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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A :你那個朋友(指梁家維)怎麼那麼俗│
│ │ │ │ │ 辣、雞歪,看到我們整群下車,雞歪│
│ │ │ │ │ ,就跑掉了。 │
│ │ │ │ │B :有阿,他有打給我啊。 │
│100/10/20 │0000000000│ ← │0000000000│A :他不是很壞?雞歪,打我們這邊朋友│
│20:49:10 │被告蕭文華│ │某男文哥 │ 的老母,他不是很大尾? │
│ │ │ │ │B :喔,他打你們那邊喔? │
│ │ │ │ │A :嘿呀,他打到小黑(指被告周生合)│
│ │ │ │ │ 朋友(指被告張嘉文)的媽媽(指蘇│
│ │ │ │ │ 恩慧),雞歪,欠人家錢,幹你娘,│
│ │ │ │ │ 跟恁爸報洨報屁,那現在是報怎麼樣│
│ │ │ │ │ ? │
│ │ │ │ │A :好啦,你叫他出來嘛,你叫他出來讓│
│ │ │ │ │ 我打一下嘛。 │
│ │ │ │ │B :好,那我現在叫他出來,那他要出來│
│ │ │ │ │ 不出來我不知道。 │




│ │ │ │ │A :我剛剛有他說,我說幹你娘雞歪,你│
│ │ │ │ │ 不是認識阿文?你好幹你出來講咩,│
│ │ │ │ │ 幹你娘老雞歪,我剛剛在他家拿CO2 │
│ │ │ │ │ ( 指空氣手槍)在那邊玩,好像打到│
│ │ │ │ │ 他小妹的樣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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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A :你跟他(指梁家維)說的怎麼樣? │
│ │ │ │ │B :他說他沒有打。 │
│ │ │ │ │A :他說他沒有打,因為對方是修車廠的│
│ │ │ │ │ 老闆娘,她兒子喔(指被告張嘉文)│
│100/10/20 │0000000000│ → │0000000000│ ,我和小黑(指被告周生合)騎機車│
│20:54:19 │被告蕭文華│ │某男文哥 │ 進去,他跟我們說,他說「小黑,把│
│ │ │ │ │ 人全部叫進去,雞巴,打我媽阿」,│
│ │ │ │ │ 我才全部進去的,沒啦,我們一台車│
│ │ │ │ │ 進去的,我說句難聽的,文哥,你如│
│ │ │ │ │ 果沒打人家的老母,你憑什麼要跑。│
│ │ │ │ │B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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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A :喂。 │
│ │ │ │ │B :他說他媽不讓他出來。 │
│ │ │ │ │A :我懶叫,他媽不讓他出來,他媽在這│
│ │ │ │ │ 邊跟我說咩,我叫他媽把他叫出來,│
│100/10/20 │0000000000│ ← │0000000000│ 文哥,他在跟你虎爛的啦。 │
│21:02:03 │被告蕭文華│ │某男文哥 │B :我不管了。 │
│ │ │ │ │A :好啦。 │
│ │ │ │ │B :你說的怎麼樣再跟我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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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A :文哥。 │
│ │ │ │ │B :阿華,怎麼樣? │
│ │ │ │ │A :我叫他把朱家傑的人交出嘛。 │
│ │ │ │ │B :他叫阿煌了。 │
│100/10/20 │0000000000│ ← │0000000000│A :我知,他剛剛被我們懈到啦(台語,│
│21:15:05 │被告蕭文華│ │某男文哥 │ 指打到)。 │
│ │ │ │ │B :你有懈到啦(台語,指打到)。 │
│ │ │ │ │A :我不知道,我拿CO2 應該有把他「ㄉ│
│ │ │ │ │ ㄧㄟˋㄉㄧㄡ」(指打到)。 │
│ │ │ │ │B :「ㄉㄧㄟˋㄉㄧㄡ」(指打到)什麼│
│ │ │ │ │ ? │
│ │ │ │ │A :哼,站在門那邊不敢出來,雞歪,恁│
│ │ │ │ │ 爸「ㄅㄧㄤˋ」(指開槍)一聲就下│




│ │ │ │ │ 去了。 │
│ │ │ │ │B :「ㄅㄧㄤˋ」下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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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A :喂,文哥。 │
│ │ │ │ │B :嘿,怎樣? │
│ │ │ │ │A :那個什麼,我聽人家說朱家傑說要討│
│100/10/21 │0000000000│ → │0000000000│ 公道。 │
│22:02:19 │被告蕭文華│ │某男文哥持│B :我不知耶。 │
│ │ │ │被告潘裕興│A :你問阿偉(指梁家維)一下,看是他│
│ │ │ │電話 │ 那一條還是朱家傑自己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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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B :那現在是說,我是覺得很誇張啦,你│
│ │ │ │ │ 聽我講,他們現在意思是說是要討公│
│ │ │ │ │ 道,說起來,你會不會覺得怪怪的?│
│100/10/21 │0000000000│ ← │0000000000│ 欠人家的錢,我們昨天去也沒有打人│
│22:19:07 │被告蕭文華│ │被告周生合│ 家。 │
│ │ │ │ │A :沒有阿,他們是要替梁家維討公道,│
│ │ │ │ │ 還是怎麼樣? │
│ │ │ │ │B :我不知道是梁家維還是,好像是朱家│
│ │ │ │ │ 傑他們要討公道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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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A :喂。 │
│ │ │ │ │B :他們現在告我們耶,全部的人。 │
│ │ │ │ │A :什麼? │
│100/10/21 │0000000000│ ← │0000000000│B :說我們把他們家的玻璃全部砸掉。 │
│23:42:25 │被告蕭文華│ │被告周生合│A :我們什麼時候去砸他家的玻璃? │
│ │ │ │ │B :他說今天的意思就是要出來喬啦。 │
│ │ │ │ │A :好,我打給阿文看看是不是楊家偉(│
│ │ │ │ │ 誤譯,應係梁家維,下同)。 │
│ │ │ │ │B :什麼梁家維? │
│ │ │ │ │A :還是怎麼樣,因為我們昨天只有弄梁│
│ │ │ │ │ 家維而已。 │
│ │ │ │ │B :嗯。 │
│ │ │ │ │A :嘿阿。 │
│ │ │ │ │B :梁家維沒打到阿。 │
│ │ │ │ │A :對阿,可是他家的門有被阿興(指被│
│ │ │ │ │ 告潘裕興)敲阿。 │
│ │ │ │ │B :喔,對。 │
│ │ │ │ │A :對呀,你忘記了喔。 │
│ │ │ │ │B :可是是那個小鬼說他家裡的門被打破│




│ │ │ │ │ 。 │
│ │ │ │ │A :你說那個朱家傑喔。 │
│ │ │ │ │B :嘿阿。 │
│ │ │ │ │A :他叫他們的人什麼時候去動他家? │
│ │ │ │ │B :我不知道,就是這樣,所以就是這樣│
│ │ │ │ │ 告,他就是要告我們這邊的人。 │
│ │ │ │ │A :叫警察? │
│ │ │ │ │B :不是,他是叫我們到場,叫我們給他│
│ │ │ │ │ 交代,為什麼把他家門打破,可是我│
│ │ │ │ │ 們昨天沒有砸。 │
│ │ │ │ │A:嘿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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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