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67號
SCDV,107,除,67,2018033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7號
聲 請 人 范光仁即互力土木包工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6年司催字第309號公示催告 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
│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安泰商業銀行竹│安泰商業銀行竹北│106年10月16 │210,000元 │BV0002113 │ │
│ │北簡易型分行 │簡易型分行 │日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