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號
原 告 戴芬桂
訴訟代理人 鍾儀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信德、邱女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
邱女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邱女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致本院無法送達文書,經本院依原告請求之調閱行動電話門號
申辦資料,該行動電話門號之申辦人為男性,並非原告所指之女
性。茲定期命原告提出書狀補正被告邱女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
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對邱女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