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68號
SCDV,107,訴,168,2018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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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8號
原   告 洪豐學
被   告 陳萬財(歿)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次按人 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民法第6 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亦有明文,是原告 或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法上之 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規 定,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準此,原告起訴時,如以 已死亡之自然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即應逕以裁定 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要旨參照)。二、原告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以陳萬財為被告,提起代位請 求分割遺產之訴,有其民事起訴狀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稽( 本院卷第4 頁)。惟於原告起訴前,被告已於106 年8 月1 日亡故,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查(本院卷第11頁),則被告 既於原告起訴前死亡,即無當事人能力,不得為訴訟法律關 係之主體,且此訴訟要件之欠缺無從補正,是原告對被告所 提訴訟,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到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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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