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7號
SCDV,107,補,47,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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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7號
原   告 江堃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排除侵害回覆原狀所須花
費之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宏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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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