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7號
原 告 瑞鐙複合服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明
被 告 瑞塔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石艷莉
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塔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石艷莉間清償債務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肆拾陸萬壹仟零參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
柒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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