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古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柏儒、張謙峰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訴訟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本件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
二、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金(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三、被告王柏儒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