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42號
SCDV,107,補,242,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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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42號
原   告 古金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柏儒張謙峰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訴訟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本件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
二、原告未於訴狀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致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金(價)額,茲命原告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三、被告王柏儒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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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