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邱廖招妹
訴訟代理人 邱秀基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晟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依原告起訴狀之記載,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並請同
時補正起訴狀含證物繕本1 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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