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222號
SCDV,107,補,222,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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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吳建明
被   告 沈嘉凌
被   告 魏誌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嘉凌魏誌廷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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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