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222號
原 告 吳建明
被 告 沈嘉凌
被 告 魏誌廷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嘉凌、魏誌廷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