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宜蓁、江駿華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
零伍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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