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83號
SCDV,107,補,183,20180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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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   告 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糧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宜蓁江駿華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
零伍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零玖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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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益三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