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林麗芬
訴訟代理人 詹兆文
被 告 黃總富
被 告 徐能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總富、徐能本等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