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76號
SCDV,107,補,176,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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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林麗芬
訴訟代理人 詹兆文
被   告 黃總富
被   告 徐能本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總富徐能本等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
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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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