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保證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54號
SCDV,107,補,154,2018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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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莊碧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曾聲請對被告彭聖崴即彭皓俞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9,633 元,
   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0,9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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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