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54號
原 告 莊碧賢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曾聲請對被告彭聖崴即彭皓俞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9,633 元,
應繳裁判費11,49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0,99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