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138號
SCDV,107,補,138,2018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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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8號
原   告 劉欽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生醫園區分公司間給
付資遣費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
7,79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
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琬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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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生醫園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萊特先進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醫園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園區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