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王壬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祥裕、邱國慶、黃邱月雲、邱豊祐、邱慶祥、
邱瓊慧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參拾萬陸仟壹佰貳拾參元(
以邱祥裕就系爭六筆土地及建物該等遺產,其應繼分六分之一計
算得出之財產價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柒佰陸
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