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7年度,55號
SCDV,107,聲,55,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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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周東光
上列當事人間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 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 案件,得於裁定確定後2 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1條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周東元前以聲請人為被告向本院訴請分 割共有物,並經本院以民國104 年度訴字第159 號分割共有 物事件受理在案。嗣周東元另案請求聲請人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91 號判決後,現由台灣高等 法院以106 年度上字第1507號事件繫屬在案。因聲請人主張 周東元於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159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中所為 口頭陳述構承民法上債務之承認,惟經查閱筆錄似未記明。 聲請人為主張法律上之權利,字有向本院聲請交付並複製10 4 年7 月29日、104 年9 月16日、104 年10月21日、104 年 11月30日、105 年1 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 語。
三、經查:周東元前以聲請人為被告向本院訴請分割共有物,並 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59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受理在案。 茲前開事件於105年7月21日確定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院 104 年度訴字第159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台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330 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則聲 請人聲請交付並複製交付法庭錄音,顯已逾6 個月期間,則 聲請人前開請求,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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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