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7年度,89號
SCDV,107,竹簡,89,2018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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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89號
原   告 瑞塔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艷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鐙複合服務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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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塔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鐙複合服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