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107年度,75號
SCDV,107,竹簡,75,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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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竹簡字第75號
原   告 許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淑琴間給付票款事件,係原告對被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9條規定,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裁判費188,000元,
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7,5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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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