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81號
SCDV,107,司聲,81,2018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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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楊瓊璧 
相 對 人 陳明姿即陳炎慶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陳煌鈺即陳炎慶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0號假扣押事件中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民國106年1月18日法扶保證字第10604001號保證書准予發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 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 第106條規定甚明。另所謂「訴訟終結」,應從廣義解釋, 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結在內,最高法 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陳炎慶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 配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2號民事裁定 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民 國106年1月18日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聲請假扣押 強制執行在案(該保證書附於本院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0號 卷內),嗣陳炎慶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聲請人聲請撤 銷假扣押裁定,並撤回假扣押執行,亦向本院以107年度聲 字第15號乙案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為此依法聲請返 回保證書等語,並提出本院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2號民事裁 定、106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4號民事裁定、107年1月25日新 院平民慎107聲15字第3137號通知行使權利函、撤回訴訟狀 、撤回假扣押執行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保證書等影 本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106年度司裁全字第12號 假扣押事件卷、106年度司執全字第2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 、106年度司裁全聲字第44號撤銷假扣押卷、107年度聲字第 15號通知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卷,查核無誤,而本件訴訟 終結後,聲請人已先聲請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5號乙案定 相當期間通知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亦 經本院依職權向本院民事紀錄科函查未受理相對人對聲請人 提起之民事訴訟及非訟事件,有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稽



,聲請人請求返還保證書,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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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