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利永貞建設有限公司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公示送達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2月9日通知命聲請人文到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通知已於同年2月26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無正當理由迄仍未為補正,其聲 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文德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