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7年度,32號
SCDV,107,司聲,32,2018032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32號
聲 請 人 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生
相 對 人 陳瑞華
相 對 人 莊舒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壹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前經本院106年 度訴字第53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聲請人)負擔七 分之一,餘由原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合先敘明。經本 院調卷審查,相對人原係聲明請求聲請人給付其新臺幣(下 同)2,600,000元,並繳納裁判費26,740元,嗣減縮聲明為 615,135元,是其減縮後之訴訟標的金額615,135元之裁判費 用為6,7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減縮 前後之訴訟費用差額20,02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又於訴訟進 行中,支出鑑定費95,000元,該鑑定費亦為進行訴訟之必要 費用,是預納訴訟費用合計為101,720元。另聲請人並無預 納訴訟費用,是聲請人應賠償相對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 14,531元【計算式:101,720(1/7)=14,531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1/1頁


參考資料
興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