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291號
SCDV,107,司促,2291,201803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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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29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戴子晏
債 務 人 孫憶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叁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戴子晏於民國101年間邀同案外人戴昌孟及
  債務人孫憶青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
  幣(以下同)3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
  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筆,合計25,737
  元。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
  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
  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
  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
  利率依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
  。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
  ,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6年05月18日)起,改按轉列催收
  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
  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戴子晏自104.12.25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
  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
  所載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
  款即視為全部到期。案外人戴昌孟及債務人孫憶青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29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憶青、戴│自民國105年1│至民國106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25737 │子晏   │2月25日起  │5月17日止  │一五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5月18日起  │      │一五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孫憶青、戴│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5737 │子晏   │1月2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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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