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19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詹德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肆拾玖元整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
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
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
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德陞於102年03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
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5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37,926元整未為
清償(含手續費77元整、消費款34,449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
,200元整及違約金1,2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
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
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
新臺幣34,449元整自106年0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
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
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
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
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