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9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許麗瑩即黃麗瑩即黃可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零捌元,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許麗瑩於民國95年6月10日向聲請人申辦中華民國
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
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新臺幣
79808元(零利率無利息附表)。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
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
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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