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968號
SCDV,107,司促,1968,2018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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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9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劉建逸
債 務 人 劉泰安
債 務 人 莊淑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零捌佰壹拾肆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建逸於民國(下同)96年就讀親民技術學院
  ,邀同債務人劉泰安莊淑華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
  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77,550元,約定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2年04月12日)一年後之
  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6年12月12日起,未履約攤還本
  息,尚欠270,814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迭經
  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
  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
  核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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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