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7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洪文生
債 務 人 洪慶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叁仟捌佰零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洪文生前就讀中州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洪
慶華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5筆,合計借款本
金314,105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
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
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洪文生自民國106年12月22日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313,80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洪慶華為連
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
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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