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584號
SCDV,107,司促,1584,2018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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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584號
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債 務 人 黃翔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壹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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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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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 息 起 算 日 │年利率 │備 註 │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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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8,504元(其中計息│105年8月11日  │5    │    │
│  │本金26,279元)  │        │    │    │
├──┼─────────┼────────┼────┼────┤
│ 2 │68,829元     │104年12月11日  │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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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