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774號
SCDV,106,訴,774,20180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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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4號
原   告 王雪玲
被   告 劉姿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之
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富群街路」之記載,應更正為「富群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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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