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81號
SCDV,106,訴,681,20180326,3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堃貴
      江堃旺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子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月1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7年3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費新台幣60 ,900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3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