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江堃貴
即 原 告 江堃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子孝因106年度訴字第681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