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681號
SCDV,106,訴,681,201803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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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1號
上 訴 人 江堃貴
即 原 告 江堃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子孝因106年度訴字第681號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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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