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簡字第464號
原 告 江宛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映霖間因本院106年度竹簡字第464號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下同)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