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36號
SCDM,107,訴,36,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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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士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4125
號、第4176號、第4646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楊士杰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罪,共拾陸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壹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楊士杰無業缺錢花用,不思正途,於民國105年12月底之某 日,上網透過微信通訊軟體與某姓名、年籍不詳、微信帳號 暱稱為「MR .Q 」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MR .Q 」)聯繫 ,且接受「MR .Q 」之招攬,同意擔任其所屬詐騙集團之車 手,其工作方式,由詐欺集團成員提供某不詳電話號碼之手 機予楊士杰使用,楊士杰則透過該手機接受詐騙集團成員之 訊息,先依指示前往指定地點,以收受貨運快遞方式,取得 詐騙集團成員交付之提款卡,復以搭乘計程車、徒步等方式 至新竹縣市各地提款機處執上揭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且於 提款完畢後前往新竹市新竹火車站附近,將其領得款項扣除 其報酬即提款金額之百分之2 後,回款交予某姓名、年籍不 詳、微信帳號暱稱為「大一」之詐欺集團成員(下稱「大一 」),另將該提款卡隨意丟棄。其後楊士杰即與「MR .Q 」 、「大一」等詐騙集團成員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 由詐騙集團推由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 示之人,致附表一所示之人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一所 示之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款項至如附表一所示之 金融帳戶(鄭宇宏蔡昇宏林偉哲等提供如附表一、二所示 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使用,涉嫌幫助詐欺部分,由警另行偵 辦),復由楊士杰依指示前往領取如附表二所示之金融帳戶 提款卡,且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前往如附表二所示之地 點,執以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款項,並於新竹市新竹火 車站附近,將其提領款項扣除百分之2 之報酬後,回款交付 予「大一」;嗣如附表一所示之人發現被騙,報警處理,經 警調取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始悉上情。
二、案經鍾慧婷陳新龍邱彩虹訴請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 局報告、梁家榕邱宣翔、林芷葳葉振煒林芯瑜訴請新 竹市警察局移送、彭鼎智吳妮諺王新媛胡雅婷、馮美



惠、劉詩婷莊語綺、許乃懿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 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楊士杰所涉犯者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 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及檢察官之意見後,本院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是本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 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 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楊士杰對於前揭16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 均坦承不諱(見106 年度偵字第4125號卷【下稱4125號偵卷 】第4 至7 頁、第70至71頁,106 年度偵字第4176號【下稱 4176號偵卷】第5 至10頁,106 年度偵字第4646號卷【下稱 4646號偵卷】第5 至9 頁,本院卷第61至67頁、第72至75頁 ),並有如附表一、二各編號相關證據欄所示之告訴人證述 、書證等件在卷可佐,堪認被告前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應與 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揭16次 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處。
三、查本件被告楊士杰係受「MR .Q 」、阿吉之指揮提款,並將 領得款項交給「大一」,是本件16次所涉共同詐欺之詐騙集 團成員至少有被告、「MR .Q 」、阿吉、「大一」及負責訛 詐被害人之詐騙集團成員,即係三人以上共同對被害人實行 詐騙,是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與其他詐騙集團成員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上開16次 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前除本件外,亦有與本件同性質之詐欺案件現於 偵查或審理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 參,堪認素行並非尚佳,又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賺 取金錢,竟昧於貪念,明知現今社會詐欺集團猖獗,許多被 害人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後,造成內心受到極大創傷,遭騙 取之金錢均係一般人努力工作所儲存之積蓄,且亦破壞社會 間人與人之信任關係,竟仍參與此等集團式詐騙之運作,於 本件負責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 被告係因一時貪念失慮,尚非真正主導詐騙之人,且犯後均 能坦承犯行不諱,又雖未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但被害人多 表示無須重懲被告,此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7 紙及準備程



序筆錄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52至58頁、第65頁),並兼衡 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入監前與 母親、妹妹同住,母親並無工作且有信用卡債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合併定應執行刑,以示懲儆。五、沒收:
(一)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刑法新增第38條之1 規定:「 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 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 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 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 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 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 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 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規定,除擴大沒收之 主體範圍(除沒收犯罪行為人取得之犯罪所得外,第三人 若非出於善意之情形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均得沒收之)外 ,亦明定犯罪所得之範圍(不限於司法院院字第二一四0 號解釋,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而 擴及於「其變得之物、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另參酌本 條立法理由略謂:「依實務多數見解,基於徹底剝奪犯罪 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 收」等旨,故犯罪所得亦包括成本在內),並於犯罪所得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以「追徵價額」 替代之。此外,為符合比例原則,兼顧訴訟經濟,並考量 義務沒收對於被沒收人之最低限度生活之影響,增訂第38 條之2 第2 項之過苛調節條款,於宣告第38條、第38條之 1 之沒收或追徵在個案運用「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 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 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
(二)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 數額分別為之;先前對共同正犯採連帶沒收犯罪所得之見 解,已不再援用及供參考(最高法院104 年第13次刑事庭 會議決議意旨參照),此為終審機關近來一致之見解。所 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 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 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 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 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



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 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最高法院104 年度 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 施行後,沒收已不具備刑罰(從刑)本質,而具有刑罰及 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刑法第2 條之修正立法說 明參照),性質上屬於準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倘個案中 得以明確認定共犯之實際犯罪利得,則就各人分得之數宣 告沒收、追徵,固無疑義。惟共犯如就犯罪利得具有事實 上之共同支配關係,且實際上難以區別各人分受之數或利 益,為澈底落實沒收新制「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 之宗旨,仍應就全部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以資適法。(三)查被告就本件犯行,每次取得之報酬為提領金額之百分之 2 ,業據被告供陳在卷(見本院卷第64頁),是其取得未 扣案之犯罪所得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3,319元(計算式 :附表二提領總金額:665,960 元2 %=13,319元), 應堪認定,經核既無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第38條之2 第2 項所定之情事,則依前揭決議、判例意旨之說明,應 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規定,就其個人所分得 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 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子維提起公訴,檢察官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款至金融帳戶 │有無提出告訴 │相關證據 │
│ │ │ │民國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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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鍾慧婷 │詐騙集團成員假以購物網站、│105年12月30日晚 │2萬9,987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第一商業│有。 │1.告訴人鍾慧婷於│
│ │ │金融機構人員致電予鍾慧婷,│間8時25分許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 │ 警詢中之證述。│
│ │ │誆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 │ │帳戶 │ │2.告訴人鍾慧婷之│
│ │ │,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 │ 郵政自動櫃員機│
│ │ │鍾慧婷誤信為真,於左揭時間│105年12月30日晚 │2萬9,987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第一商業│ │ 交易明細表。 │
│ │ │,匯款左揭金額至左揭帳戶。│間8時27分許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 │3.鄭宇宏右揭帳戶│
│ │ │ │ │ │帳戶 │ │ 之開戶個人基本│
│ │ │ ├────────┼────────┼───────────┤ │ 資料及105年12 │
│ │ │ │105年12月30日晚 │2萬9,987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第一商業│ │ 月份交易明細表│
│ │ │ │間8時29分許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 │ 。 │
│ │ │ │ │ │帳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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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陳新龍 │詐騙集團成員假以購物網站、│105年12月30日晚 │2萬9,985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臺灣銀行│有。 │1.告訴人陳新龍於│
│ │ │金融機構人員致電予陳新龍,│間8時23分許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詢中之證述。│
│ │ │誆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 │ │ │ │2.告訴人陳新龍之│
│ │ │,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 │ │ │ │ 台新銀行自動櫃│
│ │ │陳新龍誤信為真,於左揭時間│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匯款左揭金額至左揭帳戶。│ │ │ │ │ 。 │
│ │ │ │ │ │ │ │3.鄭宇宏右揭帳戶│
│ │ │ │ │ │ │ │ 之存戶基本資料│
│ │ │ │ │ │ │ │ 及105年12月1日│
│ │ │ │ │ │ │ │ 至105年12月31 │
│ │ │ │ │ │ │ │ 日之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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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邱彩虹 │詐騙集團成員假以購物網站、│105年12月30日晚 │2萬9,985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臺灣銀行│有。 │1.告訴人邱彩虹於│
│ │ │金融機構人員致電予邱彩虹,│間7時44分許 │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詢中之證述。│
│ │ │誆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 │ │ │ │2.鄭宇宏右揭帳戶│
│ │ │,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 │ │ │ │ 之存戶基本資料│
│ │ │邱彩虹誤信為真,於左揭時間│ │ │ │ │ 及105年12月1日│
│ │ │,匯款左揭金額至左揭帳戶。│ │ │ │ │ 至105年12月31 │
│ │ │ │ │ │ │ │ 日之交易明細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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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梁家榕 │詐騙集團成員假以購物網站、│106年1月1日晚間7│2萬9,985元 │某員所申辦之帳號 │有。 │1.告訴人梁家榕於│
│ │ │金融機構人員致電予梁家榕,│時18分許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警詢中之證述。│
│ │ │誆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 │ │ │ │2.告訴人梁家榕之│
│ │ │,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 │ 台新銀行自動櫃│
│ │ │梁家榕誤信為真,於左揭時間│106年1月1日晚間7│2萬9,985元 │某員所申辦之帳號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匯款左揭金額至左揭帳戶。│時36分許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3.右揭帳戶之客戶│
│ │ │ │ │ │ │ │ 歷史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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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邱宣翔 │詐騙集團成員假以購物網站、│106年1月1日晚間7│2萬8,985元 │某員所申辦之帳號 │有。 │1.告訴人邱宣翔於│
│ │ │金融機構人員致電予邱宣翔,│時8分許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警詢中之證述。│
│ │ │誆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 │ │ │ │2.告訴人邱宣翔之│
│ │ │,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 │ 台新銀行自動櫃│
│ │ │邱宣翔誤信為真,於左揭時間│106年1月1日晚間7│985元 │某員所申辦之帳號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匯款左揭金額至左揭帳戶。│時10分許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
│ │ │ │ │ │ │ │3.右揭帳戶之客戶│
│ │ │ │ │ │ │ │ 歷史交易明細查│
│ │ │ │ │ │ │ │ 詢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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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林芷葳 │詐騙集團成員假以購物網站、│106年1月1日晚間8│9,012元 │蔡昇宏所申辦之大雅郵局│有。 │1.告訴人林芷葳於│
│ │ │金融機構人員致電予林芷葳,│時46分許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警詢中之證述。│
│ │ │誆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 │ │戶 │ │2.告訴人林芷葳之│
│ │ │,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 │ 台新銀行自動櫃│
│ │ │林芷葳誤信為真,於左揭時間│106年1月1日晚間8│6,023元 │蔡昇宏所申辦之大雅郵局│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匯款左揭金額至左揭帳戶。│時50分許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 │戶 │ │3.蔡昇宏右揭郵局│
│ │ │ ├────────┼────────┼───────────┤ │ 帳戶之客戶歷史│
│ │ │ │106年1月1日晚間8│3,123元 │蔡昇宏所申辦之大雅郵局│ │ 交易清單。 │
│ │ │ │時52分許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
│ │ │ │ │ │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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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葉振煒 │詐騙集團成員假以購物網站、│106年1月1日晚間8│2萬9,770元 │蔡昇宏所申辦之大雅郵局│有。 │1.告訴人葉振煒於│
│ │ │金融機構人員致電予葉振煒,│時27分許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警詢中之證述。│
│ │ │誆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 │ │戶 │ │2.告訴人葉振煒之│
│ │ │,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 │ │ │ │ 台新銀行自動櫃│
│ │ │葉振煒誤信為真,於左揭時間│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匯款左揭金額至左揭帳戶。│ │ │ │ │ 。 │




│ │ │ │ │ │ │ │3.蔡昇宏右揭郵局│
│ │ │ │ │ │ │ │ 帳戶之客戶歷史│
│ │ │ │ │ │ │ │ 交易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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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林芯瑜 │詐騙集團成員假以購物網站、│106年1月1日晚間7│2萬9,989元 │蔡昇宏所申辦之大雅郵局│有。 │1.告訴人林芯瑜於│
│ │ │金融機構人員致電予林芯瑜,│時54分許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 警詢中之證述。│
│ │ │誆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 │ │戶 │ │2.告訴人林芯瑜之│
│ │ │,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 │ │ │ │ 聯邦銀行自動櫃│
│ │ │林芯瑜誤信為真,於左揭時間│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匯款左揭金額至左揭帳戶。│ │ │ │ │ 。 │
│ │ │ │ │ │ │ │3.蔡昇宏右揭郵局│
│ │ │ │ │ │ │ │ 帳戶之客戶歷史│
│ │ │ │ │ │ │ │ 交易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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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彭鼎智 │詐騙集團成員假以購物網站、│105年12月31日晚 │1萬1,234元 │林偉哲所申辦之華南商業│有。 │1.告訴人彭鼎智於│
│ │ │金融機構人員致電予彭鼎智,│間6時40分許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警詢中之證述。│
│ │ │誆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 │ │帳戶 │ │2.告訴人彭鼎智之│
│ │ │,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 │ 土地銀行自動櫃│
│ │ │彭鼎智誤信為真,於左揭時間│105年12月31日晚 │2萬9,987元 │林偉哲所申辦之華南商業│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匯款左揭金額至左揭帳戶。│間6時41分許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 │
│ │ │ │ │ │帳戶 │ │3.林偉哲右揭帳戶│
│ │ │ │ │ │ │ │ 之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 客戶資料整合查│
│ │ │ │ │ │ │ │ 詢表。 │
├──┼──────┼─────────────┼────────┼────────┼───────────┼───────┼────────┤
│10 │吳妮諺 │詐騙集團成員假以購物網站、│105年12月30日晚 │2萬9,912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華南商業│有。 │1.告訴人吳妮諺於│
│ │ │金融機構人員致電予吳妮諺,│間6時54分許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警詢中之證述。│
│ │ │誆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 │ │帳戶 │ │2.告訴人吳妮諺之│
│ │ │,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 │ │ │ │ 中國信託銀行存│
│ │ │吳妮諺誤信為真,於左揭時間│ │ │ │ │ 款存摺封面及內│
│ │ │,匯款左揭金額至左揭帳戶。│ │ │ │ │ 頁。 │
│ │ │ │ │ │ │ │3.鄭宇宏右揭帳戶│
│ │ │ │ │ │ │ │ 之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 客戶資料整合查│
│ │ │ │ │ │ │ │ 詢表。 │
├──┼──────┼─────────────┼────────┼────────┼───────────┼───────┼────────┤
│11 │劉詩婷 │詐騙集團成員假以購物網站、│105年12月30日晚 │5,123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華南商業│有。 │1.告訴人劉詩婷於│
│ │ │金融機構人員致電予劉詩婷,│間7時27分許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警詢中之證述。│
│ │ │誆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 │ │帳戶 │ │2.告訴人劉詩婷之│
│ │ │,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 │ │ │ │ 台新銀行自動櫃│




│ │ │劉詩婷誤信為真,於左揭時間│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匯款左揭金額至左揭帳戶。│ │ │ │ │ 。 │
│ │ │ │ │ │ │ │3.鄭宇宏右揭帳戶│
│ │ │ │ │ │ │ │ 之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 客戶資料整合查│
│ │ │ │ │ │ │ │ 詢表。 │
├──┼──────┼─────────────┼────────┼────────┼───────────┼───────┼────────┤
│12 │莊語綺 │詐騙集團成員假以購物網站、│105年12月30日晚 │2萬9,989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華南商業│有。 │1.告訴人莊語綺於│
│ │ │金融機構人員致電予莊語綺,│間7時37分許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 警詢中之證述。│
│ │ │誆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 │ │帳戶 │ │2.告訴人莊語綺之│
│ │ │,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 │ │ │ │ 合作金庫銀行自│
│ │ │莊語綺誤信為真,於左揭時間│ │ │ │ │ 動櫃員機交易明│
│ │ │,匯款左揭金額至左揭帳戶。│ │ │ │ │ 細表。 │
│ │ │ │ │ │ │ │3.鄭宇宏右揭帳戶│
│ │ │ │ │ │ │ │ 之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 客戶資料整合查│
│ │ │ │ │ │ │ │ 詢表。 │
├──┼──────┼─────────────┼────────┼────────┼───────────┼───────┼────────┤
│13 │王新媛 │詐騙集團成員假以購物網站、│105年12月31日下 │2萬4,123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台南水交│有。 │1.告訴人王新媛於│
│ │ │金融機構人員致電予王新媛,│午4時5分許 │ │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警詢中之證述。│
│ │ │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須依指│ │ │90號帳戶 │ │2.告訴人王新媛之│
│ │ │示取消設定云云,致王新媛誤│ │ │ │ │ 郵政自動櫃員機│
│ │ │信為真,於左揭時間,匯款左│ │ │ │ │ 交易明細表。 │
│ │ │揭金額至左揭帳戶。 │ │ │ │ │3.鄭宇宏右揭郵局│
│ │ │ │ │ │ │ │ 帳戶之客戶歷史│
│ │ │ │ │ │ │ │ 交易清單。 │
├──┼──────┼─────────────┼────────┼────────┼───────────┼───────┼────────┤
│14 │胡雅婷 │詐騙集團成員假以購物網站、│105年12月31日下 │2萬9,985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台南水交│有。 │1.告訴人胡雅婷於│
│ │ │金融機構人員致電予胡雅婷,│午4時19分許 │ │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警詢中之證述。│
│ │ │誆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 │ │90號帳戶 │ │2.告訴人胡雅婷之│
│ │ │,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 │ │ │ │ 第一銀行自動櫃│
│ │ │胡雅婷誤信為真,於左揭時間│ │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
│ │ │,匯款左揭金額至左揭帳戶。│ │ │ │ │ 。 │
│ │ │ │ │ │ │ │3.鄭宇宏右揭郵局│
│ │ │ │ │ │ │ │ 帳戶之客戶歷史│
│ │ │ │ │ │ │ │ 交易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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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馮美惠 │詐騙集團成員假以購物網站、│105年12月31日下 │8,123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台南水交│有。 │1.告訴人馮美惠於│
│ │ │金融機構人員致電予馮美惠,│午5時10分許 │ │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警詢中之證述。│
│ │ │誆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 │ │90號帳戶 │ │2.告訴人馮美惠之│




│ │ │,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 │ 郵政自動櫃員機│
│ │ │馮美惠誤信為真,於左揭時間│105年12月31日下 │8,123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台南水交│ │ 交易明細表。 │
│ │ │,匯款左揭金額至左揭帳戶。│午5時12分許 │ │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3.鄭宇宏右揭郵局│
│ │ │ │ │ │90號帳戶 │ │ 帳戶之客戶歷史│
│ │ │ │ │ │ │ │ 交易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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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許乃懿 │詐騙集團成員假以購物網站、│105年12月31日下 │2萬5,123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台南水交│有。 │1.告訴人許乃懿於│
│ │ │金融機構人員致電予許乃懿,│午5時18分許 │ │社郵局帳號000000000000│ │ 警詢中之證述。│
│ │ │誆稱其網路購物付款設定有誤│ │ │90號帳戶 │ │2.告訴人許乃懿之│
│ │ │,須依指示取消設定云云,致│ │ │ │ │ 淡水信用合作社
│ │ │許乃懿誤信為真,於左揭時間│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
│ │ │,匯款左揭金額至左揭帳戶。│ │ │ │ │ 明細表、彰化銀│
│ │ │ │ │ │ │ │ 行存摺封面及內│
│ │ │ │ │ │ │ │ 頁。 │
│ │ │ │ │ │ │ │3.鄭宇宏右揭郵局│
│ │ │ │ │ │ │ │ 帳戶之客戶歷史│
│ │ │ │ │ │ │ │ 交易清單。 │
└──┴──────┴─────────────┴────────┴────────┴───────────┴───────┴────────┘
附表二:
┌──┬──────┬─────────┬──────────┬──────────┬───────────┬────────────┐
│編號│提款人 │提款時間 │提款地點 │提款金額 │提領之金融帳戶 │相關證據 │
│ │ │民國 │ │新台幣 │被告使用之提款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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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楊士杰 │105年12月30日晚間9│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2萬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第一商業│1.被告楊士杰取款監視器畫│
│ │ │時4分許 │89號之新光商業銀行家│ │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 面翻拍照片。 │
│ │ │ │樂福竹北店 │ │帳戶 │2.被告楊士杰提領明細一覽│
│ │ │ │ │ │ │ 表【106年度偵字第4646 │
│ │ │ │ │ │ │ 號案卷】。 │
│ │ │ │ │ │ │3.被告楊士杰持用金融卡之│
│ │ │ │ │ │ │ 帳戶查詢資料。 │
│ │ │ │ │ │ │4.鄭宇宏右揭帳戶之開戶個│
│ │ │ │ │ │ │ 人基本資料及105年12月 │
│ │ │ │ │ │ │ 份交易明細表。 │
├──┼──────┼─────────┼──────────┼──────────┼───────────┼────────────┤
│ 2 │楊士杰 │105年12月30日晚間9│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2萬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第一商業│1.被告楊士杰取款監視器畫│
│ │ │時7分許 │87之6號1、2樓之永豐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 面翻拍照片。 │
│ │ │ │銀行竹北光明分行 │ │帳戶 │2.被告楊士杰提領明細一覽│
│ │ │ │ │ │ │ 表【106年度偵字第4646 │
│ │ │ │ │ │ │ 號案卷】。 │
│ │ │ │ │ │ │3.被告楊士杰持用金融卡之│




│ │ │ │ │ │ │ 帳戶查詢資料。 │
│ │ │ │ │ │ │4.鄭宇宏右揭帳戶之開戶個│
│ │ │ │ │ │ │ 人基本資料及105年12月 │
│ │ │ │ │ │ │ 份交易明細表。 │
├──┼──────┼─────────┼──────────┼──────────┼───────────┼────────────┤
│ 3 │楊士杰 │105年12月30日晚間9│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9,900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第一商業│1.被告楊士杰取款監視器畫│
│ │ │時8分許 │87之6號1、2樓之永豐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 面翻拍照片。 │
│ │ │ │銀行竹北光明分行 │ │帳戶 │2.被告楊士杰提領明細一覽│
│ │ │ │ │ │ │ 表【106年度偵字第4646 │
│ │ │ │ │ │ │ 號案卷】。 │
│ │ │ │ │ │ │3.鄭宇宏右揭帳戶之開戶個│
│ │ │ │ │ │ │ 人基本資料及105年12月 │
│ │ │ │ │ │ │ 份交易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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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楊士杰 │105年12月30日晚間9│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2萬0,005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臺灣銀行│1.被告楊士杰取款監視器畫│
│ │ │時18分許 │87之6號1、2樓之永豐 │ │000000000000號帳戶 │ 面翻拍照片。 │
│ │ │ │銀行竹北光明分行 │ │ │2.被告楊士杰提領明細一覽│
│ │ │ │ │ │ │ 表【106年度偵字第4646 │
│ │ │ │ │ │ │ 號案卷】。 │
│ │ │ │ │ │ │3.被告楊士杰持用金融卡之│
│ │ │ │ │ │ │ 帳戶查詢資料。 │
│ │ │ │ │ │ │4.鄭宇宏右揭帳戶之存戶基│
│ │ │ │ │ │ │ 本資料及105年12月1日 │
│ │ │ │ │ │ │ 至105年12月31日之交易 │
│ │ │ │ │ │ │ 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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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楊士杰 │105年12月30日晚間9│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2萬0,005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臺灣銀行│1.被告楊士杰取款監視器畫│
│ │ │時9分許 │85號元大銀行竹北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 面翻拍照片。 │
│ │ │ │ │ │ │2.被告楊士杰提領明細一覽│
│ │ │ │ │ │ │ 表【106年度偵字第4646 │
│ │ │ │ │ │ │ 號案卷】。 │
│ │ │ │ │ │ │3.被告楊士杰持用金融卡之│
│ │ │ │ │ │ │ 帳戶查詢資料。 │
│ │ │ │ │ │ │4.鄭宇宏右揭帳戶之存戶基│
│ │ │ │ │ │ │ 本資料及105年12月1日 │
│ │ │ │ │ │ │ 至105年12月31日之交易 │
│ │ │ │ │ │ │ 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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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楊士杰 │105年12月30日晚間9│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萬9,905元 │鄭宇宏所申辦之臺灣銀行│1.被告楊士杰取款監視器畫│
│ │ │時12分許 │85號元大銀行竹北分行│ │000000000000號帳戶 │ 面翻拍照片。 │




│ │ │ │ │ │ │2.被告楊士杰提領明細一覽│
│ │ │ │ │ │ │ 表【106年度偵字第4646 │
│ │ │ │ │ │ │ 號案卷】。 │
│ │ │ │ │ │ │3.被告楊士杰持用金融卡之│
│ │ │ │ │ │ │ 帳戶查詢資料。 │
│ │ │ │ │ │ │4.鄭宇宏右揭帳戶之存戶基│
│ │ │ │ │ │ │ 本資料及105年12月1日 │
│ │ │ │ │ │ │ 至105年12月31日之交易 │
│ │ │ │ │ │ │ 明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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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楊士杰 │105年12月30日晚間7│新竹市東區光復路2段 │2萬0,005元 │某員所申辦之帳號 │1.楊士杰提領詐款贓款影像│
│ │ │時11分許 │293號永豐銀行新竹分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一覽表【106年度偵字第 │
│ │ │ │行 │ │ │ 4125號案卷】。 │
│ │ │ │ │ │ │2.右揭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 明細查詢表。 │
├──┼──────┼─────────┼──────────┼──────────┼───────────┼────────────┤
│ 8 │楊士杰 │105年12月30日晚間7│新竹市東區光復路2段 │9,005元 │某員所申辦之帳號 │1.楊士杰提領詐款贓款影像│
│ │ │時12分許 │293號永豐銀行新竹分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一覽表【106年度偵字第 │
│ │ │ │行 │ │ │ 4125號案卷】。 │
│ │ │ │ │ │ │2.右揭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 明細查詢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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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楊士杰 │105年12月30日晚間7│新竹市東區光復路2段 │905元 │某員所申辦之帳號 │1.楊士杰提領詐款贓款影像│
│ │ │時13分許 │293號永豐銀行新竹分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一覽表【106年度偵字第 │
│ │ │ │行 │ │ │ 4125號案卷】。 │
│ │ │ │ │ │ │2.右揭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 明細查詢表。 │
├──┼──────┼─────────┼──────────┼──────────┼───────────┼────────────┤
│ 10 │楊士杰 │105年12月30日晚間7│新竹市東區光復路2段 │2萬0,005元 │某員所申辦之帳號 │1.楊士杰提領詐款贓款影像│
│ │ │時18分許 │293號永豐銀行新竹分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一覽表【106年度偵字第 │
│ │ │ │行 │ │ │ 4125號案卷】。 │
│ │ │ │ │ │ │2.右揭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 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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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楊士杰 │105年12月30日晚間7│新竹市東區光復路2段 │1萬0,005元 │某員所申辦之帳號 │1.楊士杰提領詐款贓款影像│
│ │ │時19分許 │293號永豐銀行新竹分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一覽表【106年度偵字第 │
│ │ │ │行 │ │ │ 4125號案卷】。 │
│ │ │ │ │ │ │2.右揭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 明細查詢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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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楊士杰 │105年12月30日晚間7│新竹市東區光復路2段 │1萬7,005元 │某員所申辦之帳號 │1.楊士杰提領詐款贓款影像│
│ │ │時25分許 │289號台新銀行竹科分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一覽表【106年度偵字第 │
│ │ │ │行 │ │ │ 4125號案卷】。 │
│ │ │ │ │ │ │2.右揭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 明細查詢表。 │
├──┼──────┼─────────┼──────────┼──────────┼───────────┼────────────┤
│ 14 │楊士杰 │105年12月30日晚間7│新竹市東區光復路2段 │2萬0,005元 │某員所申辦之帳號 │1.楊士杰提領詐款贓款影像│
│ │ │時38分許 │690號新竹馬偕醫院玉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一覽表【106年度偵字第 │
│ │ │ │山銀行提款機。 │ │ │ 4125號案卷】。 │
│ │ │ │ │ │ │2.右揭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 明細查詢表。 │
├──┼──────┼─────────┼──────────┼──────────┼───────────┼────────────┤
│ 15 │楊士杰 │105年12月30日晚間7│新竹市東區光復路2段 │9,905元 │某員所申辦之帳號 │1.楊士杰提領詐款贓款影像│
│ │ │時39分許 │690號新竹馬偕醫院玉 │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一覽表【106年度偵字第 │
│ │ │ │山銀行提款機。 │ │ │ 4125號案卷】。 │
│ │ │ │ │ │ │2.右揭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
│ │ │ │ │ │ │ 明細查詢表。 │
├──┼──────┼─────────┼──────────┼──────────┼───────────┼────────────┤
│ 16 │楊士杰 │106年1月1日晚間8時│新竹市○○路0段00號 │2萬0,005元 │蔡昇宏所申辦之大雅郵局│1.楊士杰提領詐款贓款影像│
│ │ │4分許 │統一鳳美門市中國信託│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一覽表【106年度偵字第 │
│ │ │ │銀行提款機。 │ │戶 │ 4125號案卷】。 │
│ │ │ │ │ │ │2.蔡昇宏右揭郵局帳戶之客│
│ │ │ │ │ │ │ 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17 │楊士杰 │106年1月1日晚間8時│新竹市○○路0段00號 │9,905元 │蔡昇宏所申辦之大雅郵局│1.楊士杰提領詐款贓款影像│
│ │ │5分許 │統一鳳美門市中國信託│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一覽表【106年度偵字第 │
│ │ │ │銀行提款機。 │ │戶 │ 4125號案卷】。 │
│ │ │ │ │ │ │2.蔡昇宏右揭郵局帳戶之客│
│ │ │ │ │ │ │ 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18 │楊士杰 │106年1月1日晚間8時│新竹市○○路00號郵局│3萬0,900元 │蔡昇宏所申辦之大雅郵局│1.楊士杰提領詐款贓款影像│
│ │ │8分許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一覽表【106年度偵字第 │
│ │ │ │ │ │戶 │ 4125號案卷】。 │
│ │ │ │ │ │ │2.蔡昇宏右揭郵局帳戶之客│
│ │ │ │ │ │ │ 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19 │楊士杰 │106年1月1日晚間8時│新竹市○○路00號郵局│1,000元 │蔡昇宏所申辦之大雅郵局│1.楊士杰提領詐款贓款影像│
│ │ │30分許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一覽表【106年度偵字第 │
│ │ │ │ │ │戶 │ 4125號案卷】。 │
│ │ │ │ │ │ │2.蔡昇宏右揭郵局帳戶之客│




│ │ │ │ │ │ │ 戶歷史交易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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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楊士杰 │106年1月1日晚間8時│新竹市○○路00號郵局│2萬8,800元 │蔡昇宏所申辦之大雅郵局│1.楊士杰提領詐款贓款影像│
│ │ │30分許 │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一覽表【106年度偵字第 │
│ │ │ │ │ │戶 │ 4125號案卷】。 │
│ │ │ │ │ │ │2.蔡昇宏右揭郵局帳戶之客│
│ │ │ │ │ │ │ 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21 │楊士杰 │106年1月1日晚間8時│新竹市東區經國路1段 │1萬8,005元 │蔡昇宏所申辦之大雅郵局│1.楊士杰提領詐款贓款影像│
│ │ │53分許 │528號永豐銀行光華分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一覽表【106年度偵字第 │
│ │ │ │行 │ │戶 │ 4125號案卷】。 │
│ │ │ │ │ │ │2.蔡昇宏右揭郵局帳戶之客│
│ │ │ │ │ │ │ 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22 │楊士杰 │106年1月1日晚間8時│新竹市東區經國路1段 │105元 │蔡昇宏所申辦之大雅郵局│1.楊士杰提領詐款贓款影像│
│ │ │54分許 │528號永豐銀行光華分 │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 一覽表【106年度偵字第 │
│ │ │ │行 │ │戶 │ 4125號案卷】。 │
│ │ │ │ │ │ │2.蔡昇宏右揭郵局帳戶之客│
│ │ │ │ │ │ │ 戶歷史交易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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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