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271號
SCDM,107,易,271,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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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7年度易字第27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思暐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7年度毒偵字第549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
院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涵雯
                     書記官 陳紀語
                     通 譯 呂超進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楊思暐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 被告於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但尚未撤銷 緩起訴處分,該次犯行等同於五年內再犯,縱尚未經撤銷緩 起訴處分,亦不能再裁定觀察、勒戒,此次犯行應由檢察官 撤銷緩起訴處分後依法起訴,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非字第27 1 號判決足資參照。
楊思暐前於民國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2489號為附命完成 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06 年4 月6 日 起至107 年10月5 日止,詎楊思暐未按時參加界引治療門診 及未依照規定接受尿液檢驗,而於107 年1 月3 日撤銷緩起 訴,且楊思暐於緩起訴期間,仍未戒絕毒癮,復基於施用第 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6 年12月25日上午某時許,在其位於 新竹縣○○鎮○○里00鄰○○00號之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 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下午1 時25分許,在本院 調查保護室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六、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提起公訴,檢察官簡志祥到庭執行職務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書 記 官 陳紀語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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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