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附民字,106年度,73號
SCDM,106,竹簡附民,73,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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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73號
原   告 謝瑋澤
      黃兆翊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馮嘉瑋
法定代理人 馮志文
兼 被 告 賴淑娟
被   告 蔣宏濬
法定代理人 蔣易晏
兼 被 告 王鳳如
被   告 陳俊達
法定代理人 彭欣婷
兼 被 告
被   告 黃凱裕
      史俊浩
      鍾嘉佑 (原名鍾嘉男)
      張晉瑋
      張昌宏
      呂依燕
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 106年度竹簡字第1005號傷害案件,經原
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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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