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竹簡附民字第73號原 告 謝瑋澤 黃兆翊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馮嘉瑋法定代理人 馮志文兼 被 告 賴淑娟被 告 蔣宏濬法定代理人 蔣易晏兼 被 告 王鳳如被 告 陳俊達法定代理人 彭欣婷兼 被 告被 告 黃凱裕 史俊浩 鍾嘉佑 (原名鍾嘉男) 張晉瑋 張昌宏 呂依燕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 106年度竹簡字第1005號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江宜穎 法 官 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