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6年度,1001號
SCDM,106,竹簡,1001,2018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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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竹簡字第10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嘉凌
上列被告因恐嚇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
度偵字第77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嘉凌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
(一)張嘉凌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 晚上8 時40分許,在新竹市○○街000 巷00弄0 號住處內 ,以家用電話撥打劉嘉惠之行動電話,向劉嘉惠恫稱:「 妳這一個禮拜請妳小心一點,我找10萬塊找黑幫老大」、 「我付了10萬塊,我找黑幫的人打妳,我告訴妳」、「我 派人修理妳,這一個禮拜請妳小心一點,我找10萬塊,找 黑幫老大」、「我付了10萬塊我找黑幫的人打妳」、「我 要派人揍死妳」、「妳知道10萬塊就可以揍妳了耶」、「 我找10萬塊找人揍妳」、「妳只要等著被揍就好了」、「 那妳就等著被揍吧」、「好,妳這一個禮拜一定會被揍」 等語,以此加害生命、身體之事,使劉嘉惠心生畏懼,致 生危害於安全。
(二)張嘉凌另行起意,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06 年7 月 11日晚上9 時15分許,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 之新竹市中山路與警光路口之便利商店前,以「尖嘴猴腮 耶妳,這個女人怎麼可以這樣咧,沒子宮的爛女人,…老 闆娘是長這樣嗎?沒子宮的爛女人,活不過60歲,…那個 嘴臉是可以看嗎」等語辱罵劉嘉惠,足以貶損劉嘉惠之社 會評價。
二、案經劉嘉惠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三、證據:
(一)被告張嘉凌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劉嘉惠於警詢及偵訊時之指訴。
(三)證人劉嘉音於警詢時之證述。
(四)錄音譯文2 份、錄音光碟2 片。
四、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張嘉凌就事實及理由欄一、(一)所示部分,係犯



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就事實及理由欄一、( 二)所示部分,係犯刑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二)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時間、 地點亦均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法解決糾紛,率爾在不特定人或 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公然謾罵證人劉嘉惠,除貶 損證人劉嘉惠之社會評價外,無濟於紛爭之解決,又以加 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證人劉嘉惠,使證人劉嘉惠心生畏 懼,殊值譴責,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 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生活狀況(警詢自陳 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 第305 條、第30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 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
本案經檢察官張瑞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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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