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7年度,62號
PCDV,107,除,62,2018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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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卓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溪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紙(下稱系 爭支票),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 ,並刊登於民國106年11月3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 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 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系爭支票業經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808號公示催告在案 ,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又系爭支票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業於107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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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7年度除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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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尼得立斯股│永豐銀行重│106年6月30日│2,398,673 │1256655 │ │
│ │份有限公司│新分行 │ │元 │ │ │
│ │蔡建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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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卓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