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23號
PCDV,107,訴,723,2018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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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3號
原   告 青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珠 
被   告 謝徽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1 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 月 18日以寄存方式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民事裁定書、送達證 書各1 紙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33、37頁)。惟原告逾期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3、45、47、49頁),其訴自難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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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青溪交通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