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721號
PCDV,107,訴,721,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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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721號
原   告 陳順風
被   告 林光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 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 23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239 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正,而該裁定業於107 年3 月6 日送達原告住所地,由 其受僱人簽收而生送達之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 稽(見本院卷第2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 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至第43 頁)。是以,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唯怡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鴻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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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