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7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林峙傑
被 告 鄭少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對被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期間內聲明異 議,依法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 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 年1月25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足佐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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