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71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謝子涵
被 告 高正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2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19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但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附卷足佐,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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