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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279號
PCDV,107,訴,279,2018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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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號
抗 告 人 莊富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亦妘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279 號請求交付
業務帳冊財產文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本院裁
定不服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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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