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9號
抗 告 人 莊富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張亦妘間因107 年度訴字第279 號請求交付
業務帳冊財產文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16日本院裁
定不服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