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江淑齡
被 告 台北君悅凱撒特區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及下五人
訴訟代理人 俞忠良
被 告 林冠宇
黃孟蘭
陳玥臻
李秀美
林家榆
曾梁華
林泓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訴請確認被告台北君悅凱撒特區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年9月1日選舉第12屆管理委員當選無效,屬於財產權訴訟(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判參照),因其訴訟標的之客
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
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