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當選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79號
PCDV,107,補,79,2018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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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79號  
原   告 江淑齡 
被   告 台北君悅凱撒特區管理委員會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及下五人
訴訟代理人 俞忠良 
被   告 林冠宇 
      黃孟蘭 
      陳玥臻 
      李秀美 
      林家榆 
      曾梁華 
      林泓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聲明訴請確認被告台北君悅凱撒特區管理委員會民國
106年9月1日選舉第12屆管理委員當選無效,屬於財產權訴訟(
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判參照),因其訴訟標的之客
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
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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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