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合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50號
PCDV,107,補,450,2018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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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鄧正民 
被   告 翁邱碧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6,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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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