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36號
PCDV,107,補,436,2018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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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康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自祐 
被   告 協懋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羅照雄 
被   告 洪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71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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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康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懋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