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36號
原 告 康振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自祐
被 告 協懋開發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羅照雄
被 告 洪素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71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3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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